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48号)等规定,为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管理,充分体现以政领财、以财辅政的工作导向,我们修订起草了《实施细则》,重点对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着力加大对支持方向相近或相似的政策和资金的清理整合,切实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努力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为我省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贡献更大的财政力量。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涉及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六项资金,附件中针对六项资金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中针对六项资金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应资金的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其中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因分配因素比较单一,其分配测算方法和标准未单独作为附件。
《实施细则》对六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使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小麦“一喷三防”、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扩种油菜和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等方面;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种业发展、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畜牧业发展和渔业发展等方面;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和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栏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与综合利用、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与生猪产业发展密切关联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六项资金还可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相应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但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资金扶持方向无关的支出。
二是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实施细则》明确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六项资金的具体分配因素、拨付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六项资金管理模式,以及在其安排使用过程中预算执行管理等方面要求。
四是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明确了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六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48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9;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6757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