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6号
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向往街188号5号楼501室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北巷27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201
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对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编号:ZJ-2370554-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我司质疑事项1进行回复:1.认为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评定企业规模时应以法人主体自身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数量为依据……中标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认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营业收入为28万元,为微型企业。我司认为此回复依据不成立。1.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工信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根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大企业。事实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库司对于大企业控股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认定回复,均认定“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网址略,图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于企业划型标准有明确规定,对于母公司与下属公司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界定方面也有明确回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工信部相关回复截图及链接如下:(网址略,图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咨询窗口询问,其回复: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同时各独立法人子公司也可单独分别划型。工信部智能咨询回复与部长信箱回复一致(网址略,图略)。故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不能按照11人计算划型,而应该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数量的合计;其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能按照28万元计算划型,而应该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的合并报表。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0503),根据其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营业收入31107.94556万元,报告末期母公司在职员工11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610人,报告期末在职员工数量合计1621人,已达到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大企业标准,故本项目中,大企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国新健康2022年年度报告第7页、第43页:略。4.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数据来自: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国新健康2022年年度报告第144页:略。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判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即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2.请求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声明材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杭州云嘉公司关于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2023年9月18日在线答复给该公司,未超过质疑答复法定时限。杭州云嘉公司质疑时提供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7092-3673924和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3043-3664194的留言回复,未提供投诉函所附工信部部长信箱的3项回复和工信部智能咨询的1项回复。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说明“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作为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的有效依据,投诉函所附工信部部长信箱的3项回复和工信部智能咨询的1项回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要求未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应以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因此,我公司咨询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注册登记所在地负责中小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微型企业范畴。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杭州云嘉公司事实依据不足,对本项目的投诉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报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的解释说明、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的纪要、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述称:1.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9月7日收到杭州云嘉公司关于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2023年9月18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答复给杭州云嘉公司,未超过质疑答复法定时限。杭州云嘉公司质疑时提供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7092-3673924和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为3043-3664194的留言回复,未提供投诉函所附工信部部长信箱的3项回复和工信部智能咨询的1项回复。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说明“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可作为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的有效依据,投诉函所附工信部部长信箱的3项回复和工信部智能咨询的1项回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尚存疑问,作为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的有效性亦不足。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应以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因投诉事项涉及内容涉及服务供应商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故采购代理机构咨询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附件1),确认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微型企业范畴。特此说明。被投诉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提供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我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营业收入为279999.97元,为微型企业,根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大型企业。事实依据:1.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数据来自:2022年年度报告第43页,见附件1),营业收入为279999.97元(数据来自:2022年年度报告第81页,见附件2;2022年审计报告第6页,见附件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大型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划型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应独立计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没有规定对母公司划型时要合并控股子公司的数据,投诉人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咨询截图回复并非法律法规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企业划型的依据。除此之外,作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合发文单位,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在此问题的答复也是不一致的,如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中,西湖区统计局就控股股东企业规模认定的答复为:“母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和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各算各的,不能合并。”(见附件4),所以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不具备参考价值。因此,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从业人数11人和营业收入279999.97元单独划型,而不应按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数据。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在本项目质疑期间已就涉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型进行回复“经我局函询有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见附件5)4.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可查询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见附件6)法律依据: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满足从业人员(X)X<10人或营业收入(Y)Y<50万元指标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满足从业人员(X)X≥300人且营业收入(Y)Y≥10000万元指标的为大型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43页、第81页、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第6页、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西湖区统计局回复、本项目质疑期间相关认定回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库说明及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70554-03),2023年8月15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5日09:00开标,共有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等5家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三、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23 | 资格审查 | …… 2. 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特定资格条件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规定的投标限制情形的,其投标无效。 …… |
33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 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
37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本项目的采购标的: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 本项目属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9.1资格响应文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投标人按要求出具下列声明函,否则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在填写声明函前,须先自查本企业是否满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的自测小程序进行自查)。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招标文件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5.1资格审查阶段: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投标须知 9.1条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及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四、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110 人,营业收入为7104.09万元,资产总额为10090.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评审报告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2.2分,价格得分3.12分,最终得分为85.3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74.0分,价格得分3.65分,最终得分为77.65分,排序第二;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3.1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43.1分,排序第三;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9.6分,价格得分3.09分,最终得分为42.69分,排序第四;南京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37.1分,价格得分3.18分,最终得分为40.28分,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六、质疑阶段,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显示:“贵单位发来《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咨询》已收悉。经我局函询有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特此函复。”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股东分别为中公网信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00万元。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协助认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回函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企业规模认定,根据工信部部长信箱关于上市公司的规模划型问题答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该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1621人,营业收入31108万元,资产总额110470万元,应认定为大型企业,特此告知。”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2日出具的《情况补充说明》。该说明显示:......原评标委员会仔细查看了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并未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按照应推荐尽推荐的原则,原评标委员会在不改变原评审结果的基础上,一致推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如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及相关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承接企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审查,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不应被予以认可。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情况补充说明》载明,本项目共有五家合格供应商,其中: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但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国办电政办药监领域互联网+监管试点数字化应用项目(编号:ZJ-2370554-03)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由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