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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7 14: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商务部门根据该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为此,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及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共同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以下五个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实施期限、使用和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特别明确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使用方向,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禁止列支范围。

(三)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管理要求。明确需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申报审核流程,其他因素法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管理要求及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分工。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要求。明确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要求及职责分工,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单位的财务管理要求,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措施。

(五)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适用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地区试点示范等。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87058454;

省商务厅财务审计处,电话:87052152;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电话:8705823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