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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3 11: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4〕12号

 

投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201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北巷27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向往街188号5号楼501室

 

投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规定“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比,我公司得分最高,并于2023年9月6日公示我公司为中标人;时隔两个多月,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原评审小组仔细查看了采购文件……原评审小组在不改变原评审结果的基础上,一致推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擅自修改评审报告增加3名中标候选人(其中所增加的中标候选人中2家得分低于40分,根本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中标结果公示5个月后且评标委员会变更中标候选人超一个月后的2024年2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更正公告,擅自增加3名中标候选人;在公示公告发出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依据尚在公示期的中标候选人结果出具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前述这一系列操作,严重背离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且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涉嫌多方蓄谋的违规操作。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3页“三、评标程序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023年9月6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供应商。2024年2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显示2023年11月23日就已经变更了中标候选人,但直到2024年2月1日才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尚未结束,浙江省财政厅在2024年2月6日即发布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详见:(网址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更正公告中更正后的中标候选人为4个,超过法定数量,且第三中标候选人得分39.4分,第四中标候选人得分32.6分,甚至两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得分均低于30分,明显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更正公告存在违规行为,请求调查。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3页“三、评标程序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024年2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更正公告,对中标候选人更正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2024年2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显示“五、评审报告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3.4分,价格得分3.02分,最终得分为86.4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78.0分,价格得分3.31分,最终得分为81.31分,排序第二;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4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39.4分,排序第三;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6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32.6分,排序第四;杭州巨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5.4分,价格得分3.04分,最终得分为28.44分,排序第五;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3.0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26.0分,排序第六。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投诉事项3:更正公告中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存疑。按照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对我公司的投诉内容逻辑,一旦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那么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同样不符合: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均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联合体成员过往项目提供的证据显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计算后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符合大型企业认定标准,即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均由大企业直接控股,其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对于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函中表明“根据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2022年审计报告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有关材料,经过对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合并报表计算,2022年该企业从业人员296人,营业收入2279851万元,资产总额30314.27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企业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显然得出“该企业从业人员296人”只是缴纳社保人员且没有提及是哪个时间段的人员数,该人员数量并不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2022年度从业人员总数量。否则,意味着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在过往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多次造假,应予严厉查处。事实依据:(1)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2)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保人数为92人,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保人数为120人,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22年度社保人数为54人,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22年度社保人数为48人。以上从业人数之和为324人。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省医疗保障局(本级)医保大脑能力体系构建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2022年度从业人数为125人;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结果公告,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在福建法院2022年度信息化共建共享之综合业务系统提升改造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2022年度从业人数为223人。以上从业人数之和为348人。以上证明2022年度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合计超过300人,即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并从业人员合计超过300人。(3)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药品安全智慧监管“黑匣子”(二期)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2912万元,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基础资源运维服务项目中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3817万元。以上营业收入之和为26729万元。以上证明2022年度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合计超过10000万元,即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合计超过10000万元。(4)综上(1)(2)(3)所述,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合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且合并营业收入超过10000万元。按照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诉逻辑,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划为大型企业,其也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满足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指标的为大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更正公告存在违规行为,请求调查。2.请求将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声明材料的行为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投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22年度社保人数相关页、浙江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从业人员相关材料、浙江政府采购网营业收入相关材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1.因本项目在第1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2023年11月23日接代理公司通知,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文件。在复核时间和地点我中心派原采购人代表进行参会。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仔细进行了查看,发现其仅规定“投标人须知五、评标21.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及“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未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原评标委员会按照应推荐尽推荐的原则,在不改变原评审得分、排列顺序的基础上,根据原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一步明确了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并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2.2024年2月1日代理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更正公告。经我中心相关经办人汇报后,同意代理公司执行。3.2024年2月6日我中心收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本项目投诉处理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为本项目中标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4.投诉事项1中“所增加的中标候选人中2家得分低于40分,根本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1.本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书为《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23〕56207号》,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未明确限定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数量。投诉人投诉事项2法律依据中所引用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本项目。2.投诉事项2中“第三中标候选人得分39.4分,第四中标候选人得分32.6分,甚至两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得分均低于30分,明显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部分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1.我中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均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情况属实。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相关当事人)在质疑处理期间提供了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负责中小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函中明确“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PP84L),根据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2022年审计报告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有关材料,经过对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合并报表计算,2022年该企业从业人员296人,营业收入22798.51万元,资产总额30314.27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企业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3.我中心经查询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两家单位均属于中小企业。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因本项目在第1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仅1名)与采购文件的规定不符。我单位于2023年11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仔细进行了复核。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唯一中标候选人;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五、评标21.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3.5排序与推荐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在不改变原评审得分、排列顺序的基础上,根据原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一步明确了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并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并于2024年2月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更正公告。更正后中标候选人数量4名。2.投诉事项1中“所增加的中标候选人中2家得分低于40分,根本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1.本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书为《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2023〕56207号》,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未明确限定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数量。投诉人投诉事项2法律依据中所引用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本项目。2.投诉事项2中“第三中标候选人得分39.4分,第四中标候选人得分32.6分,甚至两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得分均低于30分,明显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1.我单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故投诉事项3中“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均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情况属实。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质疑处理期间,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负责中小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函中明确“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PP84L),根据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2022年审计报告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有关材料,经过对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两家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合并报表计算,2022年该企业从业人员296人,营业收入22798.51万元,资产总额30314.27万元,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企业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3.我单位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址略),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控股母公司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库中。4.经查询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两家单位均属于中小企业。

相关供应商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2023年8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6日09:30开标,共有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等6家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请求判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即)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5号)决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无效,由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评审报告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3.4分,价格得分3.02分,最终得分为86.42分,排序第一;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78.0分,价格得分3.31分,最终得分为81.31分,排序第二;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4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39.4分,排序第三;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6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32.6分,排序第四;杭州巨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5.4分,价格得分3.04分,最终得分为28.44分,排序第五;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3.0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26.0分,排序第六。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显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下午16时30分,组织了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评审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情况说明会议。“原评审小组仔细查看了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原评审小组在不改变原评审结果的基础上,一致推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

四、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公告显示:“更正项:中标候选人 更正前内容: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更正后内容: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月4日收到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增加中标候选人事项的质疑,2月18日作出质疑答复,三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五、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5号)显示“关于投诉事项1。......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情况说明》载明,本项目共有六家合格供应商,其中: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但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综上,......中标无效,由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五、评标21.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5 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八、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中小企业是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九、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药监大脑建设,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说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总则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十、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的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2】人,营业收入为【12912】万元,资产总额为【9826.3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的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87】人,营业收入为【13817.5699】万元,资产总额为【16272.2867】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质疑阶段,相关供应商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回复函》显示:我单位的控股母公司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杭州市余杭区中小企业。详见《关于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图略)。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向相关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协助认定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回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该企业符合信息传输行业中型企业标准”。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栏目,留言编号:1980-3666046答复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2021-04-07] 单位:*** 姓名:******* 电话:***********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请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实际招标中,比如A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有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属于建筑业,其控股母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也不从事建筑业,那母公司是否是大企业,应按建筑业标准认定,还是按母公司所属行业标准认定? 留言所述情形按照母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判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本项目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是1个还是多个的问题。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中标候选人个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五、评标21.评标 ”等规定,在本项目评审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应列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本项目评审报告中,仅列明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投诉处理期间,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本项目供应商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分别推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标候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虽然原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报告签署后推荐第二、第三、第四中标候选人,程序略有瑕疵,但推荐方法和推荐结果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无明显不当,本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5号)中对此也予以了确认。投诉人主张“其中所增加的中标候选人中2家得分低于40分,根本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在公示公告发出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依据尚在公示期的中标候选人结果出具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嫌多方蓄谋的违规操作”“第三中标候选人得分39.4分,第四中标候选人得分32.6分,甚至两中标候选人的技术得分均低于30分,明显不符合中标候选人资格”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审查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大型企业,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不实。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在其提供的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分别声明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均由大企业直接控股”。经审查,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信息传输行业中型企业标准。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约定,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