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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9 11: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充分体现以政领财、以财辅政的工作导向,我们研究起草了本《通知》,积极探索构建财政支持秸秆收储、主体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体系,着力解决秸秆收储运体系不健全、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不断提升秸秆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水平,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不断优化,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对财政支持秸秆收储体系、产业化利用、科技攻关和综合补助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和农事服务中心星级评定重要条件,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支持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从2024年起,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1000吨(含)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择优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秸秆利用骨干型链主型企业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省内秸秆量达到1万吨以上,且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山区26县达到3000万元以上)、秸秆利用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农业农村重大投资激励项目扶持范围,并按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类项目省级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省农担公司创设“农创担”“秸秆担”等担保产品,为秸秆利用主体提供最高10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将秸秆利用项目纳入全省各级政府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

(三)支持开展秸秆利用科技攻关。将秸秆利用技术应急攻关列入省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清单,并予以连续支持,省财政对单个秸秆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科学还田技术“千亩方”试验示范,切实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等资金,各地可结合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绿色高产创建等项目实施,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试验基地建设,每市每年不少于2个。

(四)创新建立农作物秸秆利用综合补助机制。从2024年起,根据各地农作物秸秆收储用体系建设、离田利用水平、秸秆综合治理机制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综合评价居于前列的县(市、区),省财政分类分档给予激励补助,省级综合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秸秆收集、储存、处理、利用等环节,其中收储环节原则上不低于50%。

(五)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强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及时公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并对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浙农专发〔2024〕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6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5749;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联系电话0571-8675720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