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从源头上节约财政资金,我们研究制定了本《通知》,积极推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通知围绕项目支出预算“大审核”体系的构建,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审核责任。加快形成各预算管理主体的审核合力,构建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大审核”管理模式。一是区分了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预算审核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内部分工。
(二)审核范围。主要按照两个维度来界定审核范围。
一是资金量大、重要性高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二是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资金需求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基建类、信息网络购建类、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重大活动类项目以及其他发展建设类中的设备购置项目等。
同时明确了其他需特定审核的项目和不需审核的项目。
(三)审核内容。财政项目预算审核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审核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四)审核方法。围绕财政项目审核内容,结合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工作量计算、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审核,加强重点领域成本管控。
(五)审核组织。主要规范了预算审核的程序:前期准备、制定计划、实施审核、出具意见。重点强调了保密要求和时效性要求。时效性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送审要及时,另一方面审核有规定时间要求。
(六)结果应用。一是将审核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项目预算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和必要依据。被审核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审核结果。二是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对审核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核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三是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工作重心由审核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七)协审管理。主要包括协审专家和中介的管理。
(八)组织保障。主要是经费保障和数字化建设等。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
四、适用对象
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1.过紧日子: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财政预算管理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节约开支、减少浪费,确保财政健康运行。
2.大审核: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围绕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活动形成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预算管理体系。
3.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按有关规定用于硬件设备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更新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专用通讯网络服务、零配件费用等支出项目。
4.重大活动类项目: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召开的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组织本单位以外人员的培训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支出项目。
5.基建类项目:按基本建设制度规定购买、自行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办公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项目,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项目。
6.信息网络购建类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用于电子政务、信息化网络建设改造等支出项目。
7.支出标准体系:为保证财政预算 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而建立的部门预算支出的政策依据和测算标准。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监督局,联系电话:0571-8806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