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补贴对象、补助标准及补助范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4.《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号);
5.《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补充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8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十六条,重点对资金的列支范围、分配方式、使用纪律,以及出现中途退学等特殊情况时费用的处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资金的列支范围
1.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参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培训期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以及生活补助,相关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起按实际受训时间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年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年资助国家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可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2.经批准参加异地培训的,退役士兵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退役证件、异地培训申请表(详见附件1)、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等材料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可按不超过安置地的培训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培训过程中所需的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个人自理。
(二)明确了资金的分配方式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培训人数、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制补助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下达。
(三)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可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若退役军人本人自费支付相关费用的,视其未接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明确了资金的使用纪律
培训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补助项目,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工作经费,除生活补助外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关键词解释
1.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由我省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2.本《办法》所称的培训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
六、征求意见情况
为确保本《办法》切实可行,我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4年3月25日向各地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3条,其中采纳2条、不予采纳11条,并与部门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于2024年5月15日至5月24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社保处,0571-87056544;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0571-87665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