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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3 17: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改革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2016年7月开始,河北、北京等10个省市陆续实施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在四个方面对地方授权:一是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二是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三是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四是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经对接国家部委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采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三部门名义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相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13条,主要包括:

(一)国家授权需明确事项。

第二、四、五、六、七条明确了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水资源税分类适用税额标准、超计划取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情形。

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按照总体平移、适度优化;合理负担、分类调控的原则,确定了税额标准,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例如,地表水税额标准,公共供水取用水0.2元/立方米、直流冷却取用水0.02/立方米、特种取用水1元/立方米保持不变等等。同时对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取用水单列税额,并适度提高税额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4元/立方米,体现优水优价,体现正确用水导向,更好发挥绿色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征管事项明确。

第一、三、八、九、十、十三明确了征管中需明确的事项,明确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主管部门、实际发电量的计算方式、数据传送方式、纳税申报期限等。《通知》主要围绕中央授权事项明确我省具体适用政策,其他事项遵照《实施办法》执行。

(三)费改税衔接事项。

最后一段明确了费改税衔接事项。

为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通知》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四)收入分成比例

第十二条明确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另行明确。

三、施行日期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与《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联系人:省财政厅    张丽萍   0571-87056552

省税务局    胡光剑   0571-87668929

省水利厅    陈  欣   0571-87826585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