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起草的《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2019年,省财政厅组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并每年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动态调整,在省级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加强专家抽取、使用、调整等管理,提高评审公正性和专业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部分,共十七条,主要规范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核、权利义务、抽取使用、动态调整机制等。
(一)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需满足70周岁以下,从事财会工作满8年,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基本条件。同时,为有效防范公款存放中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办法》延续以往要求,明确评审专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未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评审专家的申请与审核。为确保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条件,要求申请人填写《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如实反映本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信息,并对利益回避情况进行承诺。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由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为促进评审专家权利义务相匹配,《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享有制度情况知情权、独立评审权、评审结果表决权、劳务报酬获取权、业务培训参与权等权利;应履行准时参加评审、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履责、违规行为报告、配合处理质疑等义务。
(四)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抽取方式与时间、现场专家补抽、争议异议处理、专家信息保密等重要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确保现场评审过程规范有序。
(五)评审专家的动态调整。通过日常申请、定期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评审专家常态化管理。一是日常可随时提交增补、变更与退库申请。申请人可随时通过网上招标平台发起增补申请。如评审专家发生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退出。为简化流程,评审专家信息变更和退库均只需本人发起申请,无需主管部门确认。二是定期开展在库评审专家资格复审。为确保在库评审专家符合资格条件,每年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在库专家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督促需要退出和增补的专家通过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提交申请。省财政厅以适当方式向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最新专家名单。
(六)暂停评审资格。为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办法》规定了暂停评审专家1年及以上评审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参与评审、无故缺席评审、违反评审纪律、评审意见带有倾向性或歧视干扰其他专家公正评审、未及时报告投标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七)退出评审专家库。对违规行为较重的,《办法》规定了退出专家库的情形,主要包括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对外泄露评审内容、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标结果、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的正式专家。
四、关键词解释
公款竞争性存放: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五、其他
《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联系电话0571-8705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