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即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改革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2018年12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明确提出组织开展“六大攻坚”行动,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作为首要攻坚任务。
2020年5月,省财政厅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分类处置实施办法》(浙财资产〔2020〕56号),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2022年6月,省政府批准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实行三种统一监管模式:国资委统一监管、财政统一监管和部门统一监管。目前,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分类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监管格局和公司管理要求已经发生变化,2012年印发的现行制度已不宜使用,为进一步规范部门统一监管企业管理,完善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推动事企协同发展,因此对现行制度予以修订。
(二)修订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分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管理、收益管理、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明确管理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出资企业为省级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办法》进一步明确财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各方职责。明确省财政厅承担综合监管职责,强化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监管责任,落实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细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职责。
(二)完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推进事业出资企业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将党建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章程。二是坚持依法治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三是理顺出资人职责机构(财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强调权利责任对等。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机制,强化审计监督和职工民主管理。
(三)明确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管理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财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审批权限,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的等需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二级及以下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权限均由主管部门确定。
其次,《办法》对新设出资企业管理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根据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要求,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新设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二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省级事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由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规范自主决定,不再审批或备案。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出资单位应落实出资义务。
《办法》还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原则、审计评估要求、交易价格形成、允许非公开协议转让范围以及材料清单等。对协议转让范围,根据日常监管中的实际情况,除按国家规定以外,将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纳入协议转让对象范围。针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明确审计报告要求,简化相关流程。
《办法》新增了企业解散和破产方面具体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依法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事业单位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核销对外投资。
《办法》最后明确企业改制相关要求,对改制批准程序、改制方案、价值确定、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设置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四)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办法》明确了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要求和应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并对事业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利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五)基础事项管理
《办法》强化了财务统计分析、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新要求,强调了建立国有企业名录、资产评估报告赋码要求,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六)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明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他特殊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做出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省级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或管理的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该办法所称国有独资企业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饶亚君,电话:0571-8705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