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众互动 >>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日期:2025-01-06 11: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办法已于2024年10月25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收到6条反馈意见。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征求意见单位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说  明

1

公开征求意见

 建议一: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等7个企业要求水饮料行业不纳入特种用水,并降低水资源税税额
  建议二: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5个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水产养殖实施水资源税减免政策。
  建议三:开化县水电协会、丽水市水电行业协会等14个单位和协会提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实际发电量按照“上网电量x(1+3%)确定”不合理,建议按照实际上网电量计算。小水电水资源费率偏高,费改税后,应以0.4分/kWh征收为宜。或参照其他省份,按大中型和小型水力发电分档计算,进行合理调整。
  建议四:杭州市水务集团提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5%调整为10%。
  建议五:杭州市水务集团提出水资源税不作为价外税进行核算,只在纳税申报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扣除等征管事项
  建议六:杭州市水务集团提出原水企业销售原水开具的发票中是否需要单列水资源税等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等征管问题

部分采纳

 一、建议一采纳,水饮料行业不纳入特种用水采纳,水饮料行业单列税额,税额大幅降低按0.4元/立方米征收,体现优水优价。
  二、建议二采纳,明确对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也就是以所有农业生产取用水都免征水资源税。
  三、建议三部分采纳,耗损率由3%下调,其中大中型企业调整为2%,水型发电企业调整为1%。税额是平移了收费时的标准,不作调整。
  四、建议四部分采纳,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5%调整为10%。部分采纳,适当提高至9%。
  五、建议五不采纳,水资源税不作为价外税进行核算,只在纳税申报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扣除等征管事项。不采纳,国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六、建议六作说明,征管问题将在以后征管中再作明确。取水项目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免征或减征就由哪一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