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我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就《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除供应受限等客观情况外,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三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三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 | 部分采纳 | 原文已包含修改建议内容,不需要修改文字表述。“原则上应有三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三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 |
行业协会颁发的评价意见、奖项、荣誉、人员培训证书等,可作为评审因素。 | 部分采纳 | 1.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资质证书不得作为评审因素。2.相关证书依法设立,如明确由行业自律组织颁发的,可作为评审因素,文件内容已包含上述含义,文字表述不再修改。 |
及时复核供应商材料。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采纳 | 文件内容已修改为:“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建议删除核对原件。 | 不采纳 | 理由:评审现场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核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证书材料原件,有利于督促供应商不得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
建议删除“无法合理解释”的相关表述 | 不采纳 | 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所列条款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因此,由采购文件约定,在资格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所列条款情形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并且应当给予供应商解释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