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2024年12月12日,我厅先后两次通过厅门户网站就《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和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平台运营机构完全可以通过科技化手段对供应商的商品、价格、售后进行动态检测,尤其对价格审核的定义要明确,应为商品成交价进行动态监测。 | 部分采纳 | 文件已对平台运营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
按照第三十二条协商不成双方责任会产生无法分割的情况,很难判别是交给财政部门和仲裁很难判别,建议在调解过程中加入财政部门。 | 不采纳 | 1.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2.文件已明确“协商不成的,网上超市、主题馆和行业馆交易双方可分别提交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按照采购公告(文件)和采购订单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调解不成的,采购人、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公告(文件)和采购订单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电子卖场出现最多的纠纷之一,是授权书问题。管理办法应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加入) | 部分采纳 | 1.建议内容属于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要求。2.在电子卖场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具体措施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
电子卖场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亦可向财政部投诉,发现有违反电子卖场规定的行为可向财政部门举报。这样,财政部门可依据总则第(七)条进行处理处罚 | 部分采纳 | 1.财政部门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存在所述情形的采购人。2.电子卖场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第(三十二)条处理。 |
建议增加供应商在竞价响应环节的要求与规定。可在《意见稿》第九条“严格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后增加“认真评估自身条件,审慎响应竞价,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 部分采纳 | 文件条款第(九)条已包含建议内容,文字表述不再修改,建议内容可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
建议调整货物类商品竞价成交规则,由自动成交调整为允许手动成交。 | 部分采纳 | 建议内容可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
建议增加对供应商竞价响应环节考评机制。如建立采购人单位专用“红黑榜单”,或设置评审环节信用评分功能等。 | 部分采纳 | 建议内容可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
建议平台运营机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运用技术创新手段对平台供应商及商品实施针对具体的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 部分采纳 | 文件已对平台运营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
虽然明确了对预警和违规行为处罚,但没有详细的预警和处罚规则,建议对预警和处罚规则进行详明明确。 | 部分采纳 | 建议内容可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
建议量化供应商出现相关情形的次数,只有量化具体次数才对供应商有约束力。因为目前电子卖场尤其是竞价采购中供应商违约行为频繁出现。 | 部分采纳 | 建议内容可在平台协议、入驻协议或平台管理规则中进一步研究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