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1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2025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用途相应列报“2081001儿童福利”“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001临时救助支出”“208200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082101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和“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预算科目。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严格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2025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