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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19 09: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全文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明确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和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明确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方面防范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明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二)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违规转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给供应商承担;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公开代理收费情况。为解决供应商拖欠代理费用问题,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

(三)加大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明确供应商要诚信响应采购文件,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明确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及时复核供应商材料;明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四)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明确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三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明确在资格审查或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明确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应具备相关功能,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预警。

五、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明确采购人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重点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

六、推进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管理。明确建立财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案件移送处理机制;明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领域,适用对象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关键词解释

1.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是指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具体包括:(1)将供应商地域要求作为评审依据;(2)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依据;(3)将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要求作为评审依据;(4)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5)将特定行业、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依据;(6)将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技术参数等与采购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作为评审依据;(7)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8)将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材料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9)违规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限制供应商投标;(10)违规限定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2.代理机构乱收费,是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具体包括:(1)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注:我省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注:我省规定为,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3)要求以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4)未按规定时间退还保证金;(5)以个人账户收取保证金;(6)采购文件售价过高,明显超过制作、邮寄成本;(7)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8)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9)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10)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11)无正当理由要求供应商向第三方交纳费用;(12)其他乱收费情形。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具体包括:(1)提供虚假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等;(3)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4)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5)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6)提供虚假的制造商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7)提供其他虚假材料。

4.供应商围标串标,是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具体包括:(1)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2)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3)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4)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5)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供应商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7)供应商的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8)对大量技术参数响应负偏离、不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不积极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以促成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9)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10)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11)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五、其他

本《通知》于2025年2月印发,从2025年4月1日起全省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0571-870576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