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7年12月,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要求,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互联网+政府采购”的电子卖场采购模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在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发挥了公开透明、高效简便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承诺入驻的方式,上架商品多,商品信息标准化不够,价格可比程度不高,造成部分采购订单偏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在电子卖场采用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的方式,执法管理风险较大。
2022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因此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适用范围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
为适应电子卖场采购适用范围改变,规范电子卖场商品价格,降低财政部门监管执法风险,同时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财库函〔2016〕7号)、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全文分总则、电子卖场场馆、供应商入驻规则、供应商及商品管理、交易规则、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对办法的制定依据、基础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平台运营机构、采购人的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的活动。2.职责分工。(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采购人违规采用电子卖场采购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等行为的监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电子卖场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等。(2)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卖场主题馆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管理平台运营机构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运营,指导平台运营机构落实政策功能等。(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卖场行业馆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4)平台运营机构负责电子卖场建设和运维,负责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核对、商品价格巡检、交易纠纷调解,负责核对电子卖场主题馆和行业馆商品上下架信息,负责发布和完善平台交易、商品治理的相关规则,并按照规则开展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等实施日常管理和运营服务等。
(二)电子卖场场馆。对电子卖场场馆分类、主要功能,以及采购人未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相关要求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标准化货物,供应商通过引用标准商品库申请上架。2.网上超市交易商品品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公布。3.主题馆由财政部门组建,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集采机构落实。行业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建,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4.采购人通过其他线上平台、线下供应商进行采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功能,留存采购过程相关资料,交易价格应当不高于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相同产品近30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如相同产品无交易价格则应当不高于电子卖场相同产品当日的平均销售价格等。
(三)供应商入驻规则。对入驻电子卖场的条件、模式、退出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网上超市采用供应商承诺入驻模式。2.主题馆采用供应商申请与相关集采机构审核入驻模式。3.行业馆采用供应商申请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驻模式。
(四)供应商及商品管理。对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制定,上架商品条件、商品下架要求,平台运营机构、集采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商品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由平台运营机构制定,主题馆须经相关集采机构审核、行业馆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2.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生产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最低销售价格,以及不得高于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销售价格。3.平台运营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实行智能化商品预检、展示、搜索、比对,对商品价格、质量等信息进行巡检。4.各相关集采机构要加强对平台运营机构网上超市商品价格、质量等信息巡检工作的管理,可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服务,对商品上架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监测。5.平台运营机构要及时处理网上超市商品价格、质量及其供应商存在的违规、违约等问题。主题馆、行业馆馆内商品价格、质量及其供应商存在违规、违约等问题,由各相关集采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交易规则。对电子卖场采购的交易方式以及相应的适用情形、采购人执行相关政策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议价)、竞价和反拍等。2.在网上超市、行业馆单笔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2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按照其内控制度要求可以采用直购(议价),也可以采用竞价、反拍等交易方式。
(六)履约管理。对电子卖场订单效力,采购人验收、结算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电子卖场订单具有合同效力。2.验收通过或者满足采购订单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订单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七)监督管理。对电子卖场交易和履约纠纷处理、供应商和采购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责任方式,电子卖场违法行为的处理单位或部门等作出规定。主要规定:1.电子卖场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网上超市、主题馆和行业馆交易双方可分别提交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按照采购公告(文件)和采购订单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调解不成的,采购人、供应商可按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供应商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由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平台协议、入驻协议、平台管理规则等规定相应实施违规商品下架、商品冻结、扣减诚信分、预警及暂停其在电子卖场的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等措施。3.采购人存在违反平台管理规则,拒不执行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或者拒不履行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商品交易、履约相关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通知平台运营机构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告知其预算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子卖场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平台运营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应商,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关键词解释
1.电子卖场:依托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所构建的供相关供应商办理入驻、上架展示并动态维护其商品,采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中选购商品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
2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标准化货物,供应商通过引用标准商品库申请上架。交易商品品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公布。
3.主题馆:展示和销售落实绿色采购等政策功能的相关商品,由财政部门组建,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集采机构落实。
4.行业馆:展示和销售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行业的专业设备和物资,满足专业部门的不同采购需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建,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馆内采购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5.直购(议价):采购人依据商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供应商并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成交。
6.竞价:采购人明确竞价需求,供应商主动或者接受采购人邀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响应采购人提出的全部需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或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将被拒绝,若无特殊原因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反拍:采购人选取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在售商品发布公告并设定报价截止时间,在售商品最低上架价格即为商品起始竞拍价。供应商确认能完全按照采购人指定的需求进行供货的前提下,在约定的报价期限内可多轮次往下竞争报出价格。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若无特殊原因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其他
本《办法》于2025年2月印发,从2025年4月1日起全省实施。《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0571-8705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