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文件要求,按照《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贯彻落实“钱随人走”改革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3条,明确了修订本办法的背景和依据、就业补助资金定义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二)资金支出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和分别的用途,以及不得用该补助支出的范围。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共5条,主要明确了中央和省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为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规定省级各部门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的分工,以及每年就业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的下达时间。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共9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和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职责、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和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了“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五)附则。共2条,允许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起施行,同时废止浙财社〔2019〕40号文件。
附件共分十一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一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规定执行。
二、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开展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工伤保险费或综合商业保险费、指导管理费补贴。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主要对符合条件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生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四、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创业的,按相关条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六、岗位补贴。主要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九、其他支出。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其中,市、县(市、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应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支出应从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和省级就业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明确了在其他本通知未列入、但省级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和享受条件无具体规定的和山区海岛县倾斜政策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资金管理要求。
十一、规定了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四、关键词解释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社保处;0571-87057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