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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4 16: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2025〕2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2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

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自治县、民族乡镇数量、民族村数量、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薄弱村数等客观因素,民族乡村和美村寨培育点数量等政策性因素,以前年度衔接资金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等绩效因素。

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各地要按照浙财农〔2021〕51号等文件要求和省下达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民族宗教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合计

本次下达金额

提前下达金额(浙财农〔2024〕86号)


合计

3406

514

2892

1

淳安县

45

7

38

2

洞头区

45

7

38

3

永嘉县

45

7

38

4

平阳县

127

22

105

5

苍南县

251

33

218

6

文成县

217

36

181

7

泰顺县

134

28

106

8

婺城区

94

9

85

9

兰溪市

143

19

124

10

武义县

175

27

148

11

柯城区

63

10

53

12

衢江区

77

20

57

13

江山市

53

7

46

14

龙游县

147

26

121

15

常山县

65

17

48

16

开化县

70

18

52

17

莲都区

177

29

148

18

龙泉市

187

30

157

19

青田县

57

9

48

20

云和县

122

27

95

21

庆元县

53

8

45

22

缙云县

45

7

38

23

遂昌县

104

24

80

24

松阳县

139

24

115

25

景宁县

771

63

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