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第94号令等规定,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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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
(三)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裁决中心”)的工作,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办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四)裁决中心负责政府采购投诉案件的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裁决中心工作人员由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置受理岗和审理岗,顾问律师团队协助。案件受理岗负责案件受理、分派、进展情况跟踪督办、办结情况统计汇总、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案件审理岗负责案件调查、调解、邀请专家参与审理、组织合议庭评议、行政裁决书起草、送达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裁决中心可按设区市设置。
(五)参与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投诉案件的当事人或投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受理、审查、质证、决定等全流程进行记录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裁决平台)实施或者归档,以实现全过程留痕,做到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决平台在投诉受理、调查、生成裁决文书全过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助力提升裁决质量和效率。
二、受理
(七)鼓励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的,可向财政部门、裁决中心邮寄、现场递交投诉材料。对线下接受投诉材料的案件,受理岗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行政裁决平台。
(八)对收到的投诉,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拟予以受理的,受理岗提出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将案件移交审理岗。
经审查拟不予受理的,受理岗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向投诉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拟要求投诉人补正的,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其授权审批岗同意后,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供应商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超过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供应商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 调查
(九)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
1.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对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组织相关当事人质证;
4.向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取得相关事项证明,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相关结论作为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
5.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作为行政裁决的参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审理岗负责调查询问通知书、质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档函、委托书等调查文书的制作并送达相关方。
(十一)审理岗进入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和制作有关文件和资料。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文件和资料上应当加盖被调查对象的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复制的还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十二)案件需要询问的,应通知当事人、评审专家等在线或到场接受询问,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到被询问对象所在场所进行询问。
(十三)对于存在较大争议且尚未查明的事实可以组织质证,裁决中心通知涉及质证事项的各方在线或到场质证,组织当事人对需要质证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或进行辩论。
(十四)对专业性较强、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审理岗可以邀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案件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上述案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十五)取得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受理及调查过程中需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十六)询问、质证、专家评审(论证)结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线或现场签字确认。
(十七)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理处罚的,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行政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调解
(十八)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投诉人有调解意愿的,裁决中心可组织调解工作。
(十九)调解的参与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裁决中心根据具体投诉事项确定参加调解的参与人。参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授权其他人参加。
(二十)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二十一)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由裁决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本投诉案件终止处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审理
(二十二)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
行政裁决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可采用合议制: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行业专业性的案件;
3.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5.纪委监委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
6.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审理岗认为有必要引入外部专家参与合议的其他案件。
(二十三)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形成初步意见,并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对于内容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审理岗应在受理后及时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
(二十四)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
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裁决专家、审理岗人员组成。裁决专家中至少有1名律师。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可以为财政部门负责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管、财政监督等处(科)室负责人;裁决专家从裁决专家库中抽(选)取,裁决专家库由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业务的行业专家、律师组成。
合议庭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准确的,出具《评议意见书》;认为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后出具《评议意见书》;认为事实不清的,应当要求审理岗补充调查后重新召开合议庭会议。审理岗根据《评议意见书》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
(二十五)合议庭评议会议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
合议庭召开案件评议会议,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理岗通知合议庭成员参会并将基本案情告知参会人员;
2.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主持会议,在会议开始之前,宣布工作纪律,并询问合议庭成员是否需要回避;
3.审理岗介绍案件情况,包括投诉事项、调查情况、裁决建议等。审理岗应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交的答复及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等;
4.合议庭对案件开展评议。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程序是否合规等发表意见;
5.形成合议庭意见。参会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字后与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六、决定
(二十六)经受理、调查、审理且未达成调解的案件,进入决定程序。审理岗在各案件处理中应主动检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在裁决前应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裁决要点,拟作出与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决结论的,应在提交裁决决定审批以及法制审核时注明详细理由。
(二十七)审理岗起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报经投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科)长同意,提交法规处(科)审核、办公室核稿后,报送财政厅(局)负责人批准。法规处(科)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疑,并且可能改变裁决结论的,在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购监管处(科)长退回裁决中心继续调查、审理。
(二十八)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并将行政裁决结果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公告。审理岗可视案件情况,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九)投诉受理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裁决中心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审理岗向相关当事人发送《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
(三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发送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审理岗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受理岗。受理岗应于接收案卷资料后次月底前将案件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按要求归档。
七、附则
(三十一)行政裁决中以财政部门名义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文书,可以加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用章。
(三十二)投诉项目相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处理结果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
(三十三)未纳入集中裁决的市县可参照本规程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
(三十四)本规程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