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05年,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各级财政部门相应制定了当地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020年以来,财政部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先后印发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浙江省财政厅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且严格对标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全省大集中的一体化系统,现已在全省范围应用。由于业务规范、业务流程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已不能适应我省预算管理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科学管理的总体部署及一体化系统全省统建统管的工作要求,需制定全省统一的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财库〔2023〕12号)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实施细则(2.0版)的通知》(浙财预〔2023〕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旨在统一规范各类资金支付流程、标准和监管要求,杜绝违规操作,确保财政资金规范管理。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包含六个部分三十八条内容。对一体化资金适用范围及原则、支付限额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单位资金支付流程、监督指导、附则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相关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凭证式样作为附件。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一体化资金支付范围为纳入一体化系统支付管理的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单位资金通过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代管资金财政专户进行存储、支付。
(二)加强支付限额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限额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选择支付限额是否自动生成。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下达的支付限额。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管理资金支付限额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作为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
(三)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详细规定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业务办理方式、资金划转限制、支付错误处理、资金退回处理以及对账清算原则和流程,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环节紧密衔接、规范有序。一是明确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二是明确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支付申请的控制口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流程,严格控制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范围。三是规定资金支付后,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在不改变资金流向的前提下完成支付更正;发生资金退回的,应退回相应的零余额账户,不得退回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转存至银行内部账户,预算单位确认属于当年退款还是跨年退款,办理相应的退款申请,代理银行将资金退至国库或财政专户。四是明确对误入零余额账户的资金办理。五是规范资金清算流程及清算时间,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先支付,后对账、再清算的原则,代理银行每日按约定的时点完成对账,对账一致后及时发送达账结果和代理银行支出日报,申请资金清算。财政部门完成数据核对并进行回单登记。
(四)规范单位资金支付。《办法》区分财政代管和存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两种情况,分别规范单位资金支付、更正、退回的操作流程,提升单位资金管理效率。一是明确了纳入一体化支付的单位资金是指单位资金收入安排的,存放于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且纳入一体化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二是明确单位资金支付流程,实行财政部门集中代管单位资金的,支付和清算参照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资金存放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生成支付凭证,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五)监督指导和责任。《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对资金支付各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附则。说明办法的效力、与现行制度关系、具体业务细则依据以及施行日期等,确保办法实施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为后续新旧制度衔接提供指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市人民银行(宁波除外),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
四、关键词解释
预算管理一体化:以统一预算管理规则为核心,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主要载体,将统一的管理规则嵌入信息系统,提高项目储备、预算编审、预算调整和调剂、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工作的标准化、自动化水平,实现对预算管理全流程的动态反映和有效控制,保证各级预算管理规范高效。
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五、其他
本《办法》于2025年 月印发,从2025年 月 日起全省实施。《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预算执行局,0571-8705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