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5〕20号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
住所:杭州市邮电路54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15层1501内1513室、1515室、1516室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编号:0625-2521520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依据: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符合本次预算采购的至少有8个国产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受到歧视和排斥。在开标之前,本单位就质疑本项目倾向于进口品牌美敦力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参数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附有图像佐证,中标结果也印证了本单位质疑的正确性。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曾多次回复本单位就“独家参数”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具体是哪三家并没有说明,所以是否真的存在三家及以上品牌可以有效公平竞争?如果本项目真的具备竞争性,为什么本单位能够在开标结果前就能够准确判断出本项目的中标品牌。这个情况如何解释,除了参数确实倾向美敦力品牌,难道是我们猜的?本次中标结果为进口品牌美敦力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五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采取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满足全部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得开标,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1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便于机械臂日常存放”,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三)、(六)、(八)。附证据如下:“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外观-机械臂收纳舱(正、侧)(图略)。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6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不占用手术区域占地空间”,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六)、(八)。附证据如下:“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产品图片-“床边轨式机械臂”(图略)。投诉事项4: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8 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提高手术安全性”,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该参数描述与美敦力官网宣传描述只字不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六)、(八)。附证据如下:1)“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产品图片-“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图略)。2)“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官网产品性能描述(图略)。投诉事项5: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15 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三)、(六)、(八)。附证据如下:1)“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红外光学导航系统图片(图略)。2)“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可见光导航系统彩页图片(图略)。3)“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黑白标记格的工具图片(图略)。投诉事项6: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3.7.7 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相应不满足,每一项扣减1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三)、(六)、(八)。投诉事项7: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3.7.8 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相应不满足,每一项扣减1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法律依据:该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三)、(六)、(八)。质疑事项5、6项,附证据如下:1)“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产品彩页(图略)。2)“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产品介绍(图略)。3)“美敦力mazor”脊柱手术导航系统-产品操作界面(图略)。投诉事项8: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5评审内容及标准,【客观分】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参数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根据统计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共有43项无标识项条款、9项★重要技术指标,“★”号技术指标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每一项扣减1分。总计70分,与技术需求符合度总分值40分不对应。建议无标识项条款每一项扣减0.3分,做到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应。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投诉事项9: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5评审内容及标准,【客观分】销售业绩:提供投标同品牌同类核心产品项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业绩,每一例业绩得1分。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型号和价格,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提供证明材料)将上述要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应不超过2个,要求如此多个业绩,不利于小中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产品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央八项规定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投诉事项10: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4评审内容及标准:售后服务响应情况:【主观分】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技术部分:【主观分】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根据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主观分】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 2,1,0.5,0)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主观分】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主观分】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在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提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须量化到区间。投诉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虽存在但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如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获取时,可采购进口产品。此类进口产品通常具有技术先进性、性能优势或特殊功能,且国内产品无法替代。优先采购国产产品:政府采购以支持国内产业为基本原则,进口产品采购需严格审核,且采购过程中须保障国产产品公平竞争。据检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能够生产并满足本次采购预算的至少有7家品牌,如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如此多家国内品牌能够生产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不大力支持国产品牌,反而倾向于采购别国产品,明显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投诉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本国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本国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投诉事项14: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不能参与有效竞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15: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31商务要求:付款条件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中小企业)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非中小企业)本项目最高现价为1900万,合同金额的30%是一笔数额庞大的资金,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让投标方垫资履行合同且长时间无法收到货款,无疑不平等的让投标方承担了更多不必要的风险,是严重不合理、不公正的。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13.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投诉事项16: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1商务要求: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地点:浙江省中医院指定地点。上述交货地点的描述不清晰,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投诉请求:1.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2.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重新招标,确保能参与公平竞争。3.将评审因素和分值调整到相对应,修改普通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允许普通参数有适当偏离。4.修改业绩评分标准,所需提供业绩数量不应超过2个,业绩总分值不应超过5分。5.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6.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代表性。7.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其具有可竞争性。8.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使中小企业产品可以公平竞争。9.重新审查并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歧视性条款。10.修改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11.明确交货地点。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本项目于2025年4月16日09:30时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有四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综合评审,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存在“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的情况。且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为无效投诉。针对投诉事项2~7答复:我院是省内最早成立的省级公立医院,并且入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输出医院。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成绩连续两年全国排名快速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位居全国省级中医院前列。医院骨科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浙江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基地、浙江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同时被列入省“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范畴。近年来骨科承担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数十项,率先应用脊柱3D显微技术,可完成如脊柱复杂骨折、脊柱肿瘤治疗等高难度脊柱手术,形成了脊柱侧弯矫形、椎体后凸成形术、人工颈椎间盘置换等脊柱外科优势领域。临床案例多次被媒体报道,如成功治疗胸椎黄韧带骨化患者,凸显技术领先性与社会认可度。本次拟采购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通过机械臂与导航技术,在脊柱外科开放或微创手术过程中辅助手术工具和植入物的导航和定位。临床提出具体要求:具有全局性的术前计划,术中2维/3维影像注册配准技术,单椎体逐节段识别定位;患者随动式刚性固定,机械臂-患者骨性结构-手术床,避免外力影响,准确度不受病床移动影响;可实现可视化置钉,置钉准确率99.5%,保障植入物精度;作为专科设备投入,要求设备功能齐全,具有市场先进性。通过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可以解决术中C臂反复透视辐射剂量高、手术操作技术要求高、二维影像观察局限性等临床痛点,提高脊柱外科手术的安全性、高效性与精准性。同时机器人辅助手术技术作为全球最前沿的医疗科技,具有显著学术价值,促进众多学术交流和技术人才培养,大力推动医院脊柱外科的发展,确立脊柱外科显微手术的领先地位,助力医院成为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医学中心。因此,我院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详见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和调研材料。投诉函主张“该参数设置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8答复: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 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不存在“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该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9答复:本项目设置投标同类型产品设备业绩作为评分项并无不妥。且本项目业绩分值3分未超过价格分值的10%,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评分项的设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0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医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该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1答复: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未限制国产产品参加投标。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属于可质疑事项。该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针对投诉事项12~1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我院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以上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5答复:本次招标文件中,已设置“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适用中小企业)”,完全符合浙财采监〔2022〕3号文的要求。该投诉事项应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6答复:我院地址等信息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院内搬运条件良好可满足正常搬运要求,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该投诉事项应不成立。目前,该项目于2025年4月16日09时30分开标。经评审,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公告已发布,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中标合同已签署。中标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履约,全部货物已到货并验收完成。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调研材料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辩称内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证据材料。
中标供应商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述称:我司于2025年3月26日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4月16日参与投标,我司的投标文件经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综合评审,最终以综合排名第一的身份中标。整个投标过程我司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我司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5215200),2025年3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16日9:30开标,共有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合同已签订并公告。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备注:允许进口。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浙江省中医院 地址:杭州市邮电路54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五、评标 (五)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2、......手术导航系统为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3.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一) | 商务部分 | |
2、 | 售后服务响应情况: | |
【主观分】 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 | 3分 | |
【主观分】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 | 3分 | |
【主观分】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 | 3分 | |
3、 | 【客观分】 销售业绩:提供投标同品牌同类核心产品项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业绩,每一例业绩得1分。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型号和价格,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 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提供证明材料) | 3分 |
(二) | 技术部分 | |
1、 | 【客观分】 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参数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 技术指标要求中有具体数据的,投标响应时需提供具体数据响应,不能简单响应为“具备”或“有”等,否则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40分 |
2、 | 【主观分】 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根据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 | 3分 |
3、 | 【主观分】 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 | 3分 |
4、 | 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 |
【主观分】 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3,2,1,0) | 3分 | |
【主观分】 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 2,1,0.5,0) | 2分 | |
5、 |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 |
【主观分】 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 | 2分 | |
【主观分】 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在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 | 2分 | |
(三) | 价格部分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30分 |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 一、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响应 |
二、 | 技术参数 | |
1 | 手术导航系统 | |
1.2 | 机械臂 | |
★1.2.1 | 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便于机械臂日常存放 | |
★1.2.6 | 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不占用手术区域占地空间 | |
★1.2.8 | 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提高手术安全性 | |
★1.2.15 | 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 | |
1.3 | 系统软件功能 | |
1.3.7.7 | 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 | |
1.3.7.8 | 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 |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商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
1.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 交货地点:浙江省中医院指定地点 | |
2. | 付款条件 |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中小企业) 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非中小企业) |
五、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显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技术需求符合度”“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运行、维护成本”“安装调试方案”“验收方案”“操作应用培训”“维修保养培训”的评审打分情况。
六、评审报告显示: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9.86分,价格得分为9.47分,最终得分为69.33分,排序第一;上海涛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0.14分,价格得分为9.73分,最终得分为59.87分,排序第二;上海之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26.71分,价格得分为30.0分,最终得分为56.71分,排序第三;杭州玖威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4.57分,价格得分为11.11分,最终得分为55.68分,排序第四。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上海涛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上海之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称: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1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便于机械臂日常存放”,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6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不占用手术区域占地空间”,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3: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8 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提高手术安全性”,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该参数描述与美敦力官网宣传描述只字不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4: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2.15 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为“★”技术指标,“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5: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3.7.7 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相应不满足,每一项扣减1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6:该招标文件“Ⅳ 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要求”招标参数“1.3.7.8 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此条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文件“四、评审内容及标准”所示:该条招标技术参数相应不满足,每一项扣减1分。目前国内已上市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满足“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该条参数设置明显不满三家,属进口品牌“美敦力”独家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事项7: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5评审内容及标准,【客观分】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参数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根据统计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要求共有43项无标识项条款、9项★重要技术指标,“★”号技术指标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每一项扣减1分。总计70分,与技术需求符合度总分值40分不对应。建议无标识项条款每一项扣减0.3分,做到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应。质疑事项8: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5评审内容及标准,【客观分】销售业绩:提供投标同品牌同类核心产品项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自2022年1月1日以来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销售业绩,每一例业绩得1分。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复印件能清楚的辨析设备型号和价格,否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提供证明材料)将上述要求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应不超过2个,要求如此多个业绩,不利于小中型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限制其他拥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厂商参与竞争,使得产品的创新性不足,失去了新技术、新工艺的实际应用机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排他性。质疑事项9: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P24评审内容及标准:售后服务响应情况:【主观分】售后服务方案: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技术部分:【主观分】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根据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主观分】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 2,1,0.5,0)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主观分】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2,1,0.5,0)【主观分】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在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2,1,0.5,0)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10: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采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虽存在但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如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获取时,可采购进口产品。此类进口产品通常具有技术先进性、性能优势或特殊功能,且国内产品无法替代。优先采购国产产品:政府采购以支持国内产业为基本原则,进口产品采购需严格审核,且采购过程中须保障国产产品公平竞争。据检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能够生产并满足本次采购预算的至少有7家品牌,如: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如此多家国内品牌能够生产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不大力支持国产品牌,反而倾向于采购别国产品,明显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相关政策不符,影响公平竞争。质疑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本国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质疑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涉嫌歧视本国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需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质疑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根据本次评审标准,本项目对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上海霖晏、杭州三坛、普爱医疗、江苏安茂等品牌有歧视性,不能参与有效竞争。质疑事项14: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31商务要求:付款条件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中小企业)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适用非中小企业)本项目最高现价为1900万,合同金额的30%是一笔数额庞大的资金,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让投标方垫资履行合同且长时间无法收到货款,无疑不平等的让投标方承担了更多不必要的风险,是严重不合理、不公正的。质疑事项15: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31商务要求: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地点:浙江省中医院指定地点。上述交货地点的描述不清晰,没有确切的地理位置、楼层,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进一步影响投标人合理报价,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关于质疑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机械臂作为产品中最核心最精密的部件,具备收纳系统可以有效地杜绝碰撞等风险的发生,避免手术室人员误碰机械臂造成精度的偏差,能降低维修成本。该条款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床边轨固定方式是未来骨科导航定位系统发展趋势,从临床使用来看,相较于台车式的移动机械臂设计,床边轨固定式设计理念更符合临床操作习惯,能为术者腾出更多站位空间,并有效避免手术室人员误碰机械臂造成精准度偏差,影响患者安全、当术中手术床需要升降与倾斜时,床边轨固定式机械臂能同步跟随移动,实现零延迟的精准机械臂定位。该条款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由于手术区域的器械繁多,场景复杂多样,因此在机械臂执行手术计划前,通过摄像头进行空间扫描,以确认手术安全区,从而避免碰撞,确保患者安全。据临床需求,机械臂集成摄像机系统可有效提高手术安全,该条款设置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可见光导航与红外光导航是导航技术发展的两种路径,各有其技术优势。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与红外光导航,可以给临床医生更多的选择,根据不同术式选择合适的导航模式。该条款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术前规划系统可以在手术开始前对术中、术后实现预见,针对本手术提前做更好的手术计划,包括组织专家会诊,病人讲解,减少医患纠纷。其中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的测量是脊柱手术至关重要的信息,更好的保障手术安全,降低手术风险。该条款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除了满足临床的基本需求,能够辅助术者开展一些常规的开放手术,更要辅助科室开展较为复杂、难度高的术式,如脊柱侧弯矫形手术,最大化利用此类设备产品价值,提高手术精度及安全性,而脊柱矫形模拟功能基于大数据能够快速帮助医生进行相关手术的模拟,在手术开始前对术中、术后实现预见,针对本手术提前做更好的手术计划,包括组织专家会诊,病人讲解,减少医患纠纷。其中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为脊柱侧弯手术至关重要的信息,可以更好的保障手术安全,降低手术风险。该条款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制定,具有实际意义。经前期调研,有至少三个品牌产品能满足,并且该条款并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允许偏离。关于质疑事项7: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因此,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根据投标响应偏离情况扣分,不存在“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8: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采购人设置投标同类型产品设备业绩作为评分项并无不妥。且本项目业绩分值3分未超过价格分值的10%,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时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不存在不合理或者排他性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9: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关于质疑事项10: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未限制国产产品参加投标。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属于可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事项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次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次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在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本次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14:本次付款方式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关于质疑事项15:采购人的地址等信息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院内搬运条件良好可满足正常搬运要求,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是以满足医院实际临床使用及未来发展需求来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25-25215200)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的评分意见》显示:1.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在保修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或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处理解决措施、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提供的应对措施、保证开机率措施等内容对“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2.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对“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备品备件是否充足,是否能满足售后需求(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3.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对“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4.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设备的配置及配套情况、投标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情况,对“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根据投标设备配套的合理性、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5.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易耗品及维修备件的清单和报价、出保后的保修方案及价格、保修期后维修是否收取非技术服务费用等情况,对“运行、维护成本:提供全保、人工保等各种保修方案及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消耗品或易耗品的使用周期、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审。(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6.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到货后的安装调试方案及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内容,对“安装调试方案,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分范围:3,2,1,0)”进行打分。7.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方案及如验收中发现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性能或功能、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时的解决措施等内容,对“验收方案,提供验收需要采购人配合的内容,验收的方案及应急措施等内容。(评分范围: 2,1,0.5,0)”进行打分。8.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操作应用培训,包含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等,使临床使用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临床应用,对“操作应用培训:卖方负责提供采购人的操作和临床应用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进行打分。9.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培训,包含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等,使维修人员能掌握设备参数设置、日常维护保养、常见故障排除和维修等技能。对“维修保养培训:卖方负责在提供维修人员的培训,提供培训方案,(评分范围: 2,1,0.5,0)”进行打分。综上,评审小组认为评分内容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单项分值未超过3分,并且分成4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以及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有关品牌技术参数等调研资料。其中,《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显示至少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1.2.1主机具备内置式(舱内)机械臂收纳系统,机械臂可收纳于手术导航系统主机台车中,便于机械臂日常存放”;“★1.2.6具备床边轨式机械臂设计,可将机械臂安装在床边轨上,可随手术床移动,不占用手术区域占地空间”“★1.2.8机械臂上方应集成有摄像机系统,能通过扫描手术区域,建立机械臂的禁飞区,提高手术安全性”“★1.2.15系统同时具备可见光导航和红外光学导航模式,分别可对于具备黑白标记格的手术工具以及具备红外光标记物的手术工具进行可视化追踪”“1.3.7.7可自动测量包括腰椎前凸角、胸椎后凸角、Cobb角等角度信息”“1.3.7.8 可自动进行脊柱侧弯的Lenke与Schwab分型,辅助术者术前诊断”。
十、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上海涛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之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玖威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手术导航系统品牌型号互不相同。
十一、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其提供的手术导航系统并非美敦力品牌,并在其商务技术文件(采购需求响应表)中就采购需求“技术参数:★1.2.1、★1.2.6、★1.2.8、★1.2.15、1.3.7.7、1.3.7.8”予以响应。其中,除采购需求“★1.2.15”在偏离情况一栏注明“负偏离”外,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其他采购需求在偏离情况一栏中均注明“无偏离”。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补充说明》显示:1、对投诉事项11的补充说明:我院于2024年12月2日在医院官网发布市场调研公告。根据医院脊柱外科手术需求以及学科发展的需求,经初步调研,我院认为进口设备的功能技术更符合医院临床需求且经过市场考验,目前国内同类产品参数与功能不能完全满足脊柱外科相关手术要求。因此我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于2025年3月19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2025年3月20日经财政厅采监处审批同意,允许进口。详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采购计划审批流程日志、《政府采购计划表》。2、对投诉事项15的补充说明:随着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的实施、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如DRG/DIP)等因素影响,医院运营成本上升而收入增长乏力,同时医院又具有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求,通过提高医疗技术服务,助力医院成为区域医疗中心和国家医学中心,为人民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故本次招标文件从医院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医院要求设置付款条件,并充分考虑本次采购项目是高预算项目,医院给与供应商最大支持。“合同签订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在合同生效且收到预付款保函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预付款(适用中小企业)”,已达到预付款的最高比例,完全符合浙财采监〔2022〕3号文的要求。本次采购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设备性能是否完全达到临床使用需求关乎手术安全,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性能检测,并经过手术医生的实操验证,将手术风险降至最低,对患者安全负责。我院认为六个月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时长,并且是最长期限。若设备技术成熟,性能完全达到临床使用要求,医院可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三、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采购标的手术导航系统已经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十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的补充说明》显示:......本项目于2025年4月16日09:30时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有四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综合评审,中仪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除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外,未有其他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十五、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事项: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存在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的情况,质疑不成立。该质疑事项实质是指本项目采购文件指向特定品牌“美敦力”。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3、4、5、6、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技术参数:★1.2.1、★1.2.6、★1.2.8、★1.2.15、1.3.7.7、1.3.7.8”,投诉人主张“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仅有进口品牌‘美敦力’能满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美敦力品牌产品满足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以及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有关品牌技术参数等调研资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属于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3、4、5、6、7,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主张“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评审条款“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的“‘一、技术参数要求’,打‘★’号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其他技术指标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本项最高得40分,最低0分”中,评审标准明确,评审指标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该评审条款也明确规定“最低0分”,不会导致供应商就该评审条款的得分为负数,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中引用了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前述评审条款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审条款“销售业绩”中,“每一例业绩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业绩分值(3分)未超过价格分值(30分)的10%,可以用于衡量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符合前述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规定,并无不当。本项目中有关业绩情况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据此,投诉事项9,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10。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25-25215200)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投标货物的配套情况”“运行、维护成本”“安装调试方案”“验收方案”“操作应用培训”“维修保养培训”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3分,并且均分成4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没有量化细化”“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0,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11。投诉人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相关政策不符”,指向进口产品核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进口产品核准事项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六、关于投诉事项12、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除上述采购需求“技术参数:★1.2.1、★1.2.6、★1.2.8、★1.2.15、1.3.7.7、1.3.7.8”以及采购需求“商务要求:1、2”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与国家政策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不可竞争性,与国家政策不符”,不仅未提供明确的线索指向,也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苏州铸正、常州市康辉、北京华科精准等品牌产品是否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商务技术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我院前期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需求论证,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了本次招标参数”,提供了经专家论证的《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表》《市场主要情况、技术要求对比表》以及脊柱手术导航系统有关品牌技术参数等调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等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投诉事项12、13、14,均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5。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付款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包括“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付款条件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次采购的脊柱手术导航系统,设备性能是否完全达到临床使用需求关乎手术安全,需经过一段时间的性能检测,并经过手术医生的实操验证,将手术风险降至最低,对患者安全负责。我院认为六个月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时长,并且是最长期限。若设备技术成熟,性能完全达到临床使用要求,医院可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诉人主张“无疑不平等的让投标方承担了更多不必要的风险,是严重不合理、不公正的”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5,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6。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合理设置交货地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浙江省中医院指定地点”,以及浙江省中医院地址为“杭州市邮电路54号”,投诉人主张“上述交货地点的描述不清晰......严重影响投标人准确评估运输、装卸(至指定地点)、安装等费用”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省中医院在质疑答复、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人的地址等信息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院内搬运条件良好可满足正常搬运要求,不会增加潜在供应商的额外成本,潜在供应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和所投产品实际情况正常报价即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设置属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标供应商响应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6,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中医院脊柱手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备项目(编号:0625-25215200)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