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39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
二、本次下达省级部分资金,相应增加省级单位2025年“210卫生健康支出”类级以下相关项级支出预算指标(详见附件1);下达市县部分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列报“210卫生健康支出”类级以下相关项级支出预算科目。
请你们按照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5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3.2025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