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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03 14: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财政部于2015年1月13日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于2015年12月29日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浙财行〔2015〕116号),明确会议定点场所的标准、采购方式、申报流程、监督管理要求,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营商环境、基层减负要求不断提高,原《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已不满足现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要求,财政部于2025年1月6日修订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会议定点管理实践、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变化,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全文分总则、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为:

(一)总则。对《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定义,会议定点场所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二)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对会议定点场所的要求、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原则、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最高限价、收费口径进行明确。

(三)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对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周期、续签和退出机制进行明确。

(四)管理与监督。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强调财经纪律,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的各类情况。

(五)附则。明确党政机关范围和参照范围。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会议定点场所。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四、关键词解释

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五、其他

此次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根据财政部《政府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新增可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表述。

(二)《浙江省行政备案清单(2022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取消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备案要求。

(三)根据修订通过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取消对会议定点场所检查职责。

2.取消对会议定点场所第一次违规予以书面警告的规定。

(四)结合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行政政法处蓝潇毅,8705767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