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40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医保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支持各地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
三、此次下达补助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支出预算科目。
四、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要求,请各市、县(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县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医保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表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