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预算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
三、各地财政和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四、请你们按照预算工作要求,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要求,请各市、县(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