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5〕6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优化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修订如下: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统筹分配至具体支持范围。其中:部分资金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奖励资金根据年度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上报的计划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上报的计划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