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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9 13: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建〔2025〕6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优化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4〕3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修订如下: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统筹分配至具体支持范围。其中:部分资金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奖励资金根据年度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上报的计划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间)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年度上报的计划城中村拆除新建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户数)、整治提升户数(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整治提升户数)、筹集安置房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各地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适当兼顾集中财力支持的要求。

各因素对应权重,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重点以及补助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财力系数设为1.5,其他市县设为1。

绩效评价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1;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1;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9;60分以下的市县,绩效系数为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