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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09 14: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5〕19号

 

投诉人: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4栋北店14#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相关供应商: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永和西路118号

 

投诉人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表略)采购文件“三、评标内容及标准标项1-2的评分方法”。采购文件中“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1份得1分,最高得2分。(以证书复印件为准)”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商务条件管理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规行为。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证书发布平台的投标产品认证证书查询截图;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详见《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证书发布平台详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品目的(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投标人须按上款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投标人未提供节能产品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本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采购人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既列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又设定为加分项,造成设定的赋分项与赋优先级项重合。因此,采购人不得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既设定为“优先采购项”又设定为“加分项”,采购人设定的商务条件“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三: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法律依据四: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法律依据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投诉事项2:(表略)采购文件“三、评标内容及标准标项1-2的评分方法”。采购文件中“三、评标内容及标准标项1-2的评分方法:序号3-9评分标准”存在违反“(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2)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法律条款。事实依据:依据(1)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中“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采购人对“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未载明“是”与“否”的具体标准。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虽通过基础分与得分规则进行了部分量化,但赋分条件中使用的“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表述仍不够具体明确和量化,容易导致评审专家的主观裁量空间过大。针对“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未明确“是”与“否”的客观标准,需依靠评审专家主观判断,容易导致不同专家对同一方案的评价差异。对于“是”与“否”两者界限不清晰,缺乏量化指标,容易引发评分争议。判断性赋分规则(如“是”与“否”)未明确判断性赋分规则标准,可能导致同一方案因专家理解不同而得分悬殊。根据前述相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判断性赋分项应当按照量化判断性指标的判断标准设置对应判断结果。“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的评分依据中的关键表述须依赖评审专家主观认定,判断性赋分项未达到“细化和量化”要求,影响评分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法律依据二: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法律依据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投诉事项3:(表略)采购文件“三、评标内容及标准标项1-2的评分方法”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响应时间、服务方式、人员配备、应急服务、相关认证等。(0,1,2,3,4,5)”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商务条件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规行为。事实依据:采购人针对“售后服务相关认证”进行设定,“供应商是否拥有售后服务相关认证”与“供应商是否提供优质售后服务”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采购人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三: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法律依据四: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法律依据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投诉事项4:(表略)采购文件“三、评标内容及标准标项1-2的评分方法”采购文件中“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有同类业绩经验,每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个案例须提供完整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可。)”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商务条件类似经验(业绩)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规行为。事实依据:采购人对商务评分类似经验(业绩)的设定,如果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或经营时间才几个月,那么投标人哪有业绩可言;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2022年1月1日以来”对同类业绩经验“有效起始期限”进行设定,假设投标人的在“2022年1月1日之前”有3份类似同类业绩经验且得不到应得的同类业绩经验分,投标人的同类业绩经验时间前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采购人设定商务资信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一: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投诉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请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应当监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浙江中医药大学立即停止“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1.标项名称:学生公寓、2.教职工公寓家具)(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的违规采购活动!针对“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中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合理、合规、合法地修改或重新制定,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请求暂停项目采购活动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我单位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本项目应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因环保为非强制性政策,故依规设置该评分标准保障该政策的落实。同时,学生及教职工公寓属于高密度居住、长期暴露(每日停留8小时以上)、敏感人群集中的场所,公寓家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与师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是项目需求不可或缺的内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产品质量符合环保标准的标识,是保障师生健康安全的重要认证材料。综上所述,该评分标准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不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商务条件管理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评分细化、量化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分。本项目遵循“客观、量化、与履约相关”原则,本项目对主观评分项(如“设计优化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7项)均设置了6档评分区间,单项分值未超过5分,并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能够有效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评分设置影响评分的客观性和公平性。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本项目采购的是学生和教职工公寓家具,对家具有使用周期长、使用频繁、维修需求集中的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在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方案”中列举了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内容,且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供应商如有售后服务相关认证,可体现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等相关履约能力,与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质量相关。投诉人主观认为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商务条件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本项目采购结果与学校师生使用体验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对供应商当前生产运行情况和履约能力有一定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内的同类经验(业绩),且未对同类经验(业绩)作金额等规模要求,较为客观地佐证投标人当前的生产经验、正常运转和履约能力等情况,与项目质量的基本保障和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不存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商务条件管理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已在质疑环节依法进行答复,投诉人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特此说明。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5年3月13日经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对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及项目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以上四项投诉均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委托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和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均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2025年3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3日09:00开标,标项1共有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2共有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江西维琪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参与本项目标项1和标项2投标,4月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为标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为标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中医药大学于4月27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中标候选人数量:1家 投标人可同时参加本项目2个标项的投标,但同一个投标人只能作为一个标项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标项1、标项2的先后顺序依次评标,投标人若为标项1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推荐为标项2的中标候选人。若参与评审标项的投标人在前面标项已被推荐,则该供应商不视为该标项的合格供应商,如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该标项按废标处理。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标项1-2的评分方法

序号

评分

类型

评分标准

分值

打分

方式

2

技术

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1份得1分,最高得2分。(以证书复印件为准)

2

客观

3

技术

设计优化方案(提供优化设计效果图和优化具体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包括但不限于桌下储物空间、蚊帐架设计方案、线路接入、透气孔和开放式书架、衣柜入户柜功能分区、序号牌等优化设计方案。

(0,1,2,3,4,5)

5

主观

4

技术

项目实施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实施方案、分解节点管理方案、进度节点图、跟踪检测配合方案等。

(0,1,2,3,4,5)

5

主观

5

技术

生产实施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方案及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方案。

(0,1,2,3,4,5)

5

主观

6

技术

产品整体品质管理管控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品质管理管控过程、专职品控人员和相应的品控标准、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完善的措施。

(0,1,2,3,4,5)

5

主观

7

技术

主要材料质量保障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来源、保存方式、环保性承诺等。

(0,1,2,3,4,5)

5

主观

8

技术

安装调试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安装时间、专业安装人员、装卸人员数量、经验,及保障安装质量的措施。

(0,1,2,3,4,5)

5

主观

9

技术

空气环境治理和检测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治理方式、治理服务商、治理效果保障措施、空气质量检测配合方案等。

(0,1,2,3,4,5)

5

主观

16

商务资信

售后服务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响应时间、服务方式、人员配备、应急服务、相关认证等。

(0,1,2,3,4,5)

5

主观

18

商务资信

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有同类业绩经验,每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个案例须提供完整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可。)

3

客观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均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代表产品质量和环保的认可,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依规设置该评分标准,且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同时,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奖项范畴,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贵单位质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予更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和质疑函。法律依据:财库〔2019〕9号文件、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评分细化、量化的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分。本项目遵循“客观、量化、与履约相关”原则,对上述7项的评分标准已细化、量化,且按等次设置评分范围,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予更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和质疑函。法律依据: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文件、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根据项目特点与项目实际需要,在评分标准“售后服务方案”中列举了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内容,作为评审的参考内容,且明确了“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供应商如有售后服务相关认证,可体现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等相关能力,与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质量相关。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予更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和质疑函。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如有同类经验(业绩)的,可佐证供应商具备丰富的经验,具备履约能力,与项目需求密切相关。该业绩评分设置描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描述“(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予更改。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和质疑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

四、标项1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记载了评标委员会对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评审条款“设计优化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产品整体品质管理管控方案”“主要材料质量保障方案”“安装调试方案”“空气环境治理和检测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打分情况;标项2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记载了评标委员会对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等6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就评审条款“设计优化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产品整体品质管理管控方案”“主要材料质量保障方案”“安装调试方案”“空气环境治理和检测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打分情况。

五、标项1政府采购得分汇总表显示: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9.43分、报价分为4.78分、总得分为64.21分,排序第一;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9.29分、报价分为4.88分、总得分为64.17分,排序第二;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5.29分、报价分为5.13分、总得分为60.42分,排序第三;......

标项2政府采购得分汇总表显示:浙江荣华家具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5.29分、报价分为15.14分、总得分为70.43分,排序第一;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8.0分、报价分为11.53分、总得分为69.53分,排序第二;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商务得分为56.43分、报价分为12.97分、总得分为69.4分,排序第三;......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提供的《浙江中医药大学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报告》中关于采购文件公平性、合法性审查项(包括是否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审查结论均显示通过。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提供的《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显示: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优化方案(提供优化设计效果图和优化具体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考虑学生使用习惯,包括但不限于桌下储物空间、蚊帐架设计方案、线路接入、透气孔和开放式书架、衣柜入户柜功能分区、序号牌等优化设计方案”(0,1,2,3,4,5)进行评分。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实施方案、分解节点管理方案、进度节点图、跟踪检测配合方案等”(0,1,2,3,4,5)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生产实施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加工制作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方案及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方案”(0,1,2,3,4,5)进行评分。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整体品质管理管控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品质管理管控过程、专职品控人员和相应的品控标准、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完善的措施”(0,1,2,3,4,5)进行评分。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质量保障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主材来源、保存方式、环保性承诺等”(0,1,2,3,4,5)进行评分。6.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安装时间、专业安装人员、装卸人员数量、经验,及保障安装质量的措施”(0,1,2,3,4,5)进行评分。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空气环境治理和检测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治理方式、治理服务商、治理效果保障措施、空气质量检测配合方案等”(0,1,2,3,4,5)进行评分。8.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详细完整度、合理可行性,是否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响应时间、服务方式、人员配备、应急服务、相关认证等”(0,1,2,3,4,5)进行评分。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提供的《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的评审说明》显示:1.关于评标内容及标准第2条“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1份得1分,最高得2分(以证书复印件为准)”,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证书复印件为准)的,评标委员会均予以认可。2.关于评标内容及标准第18条“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有同类业绩经验,每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个案例须提供完整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可)”,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有同类业绩经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个案例须提供完整合同、发票和验收报告复印件,缺一不可)的,评标委员会均予以认可。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说明表示未收到线下和线上供应商关于该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九、由于投诉人未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本机关就投诉人是否属于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发函调查,投诉人未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浙06 行终156 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上诉人绍兴市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评审条款“投标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1份得1分,最高得2分。(以证书复印件为准)”中相关评审因素设置,实质上是落实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的具体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既列入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又设定为加分项,造成设定的赋分项与赋优先级项重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设计优化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产品整体品质管理管控方案”“主要材料质量保障方案”“安装调试方案”“空气环境治理和检测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均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均未超过5分,并且均分成6档,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判断性赋分项未达到‘细化和量化’要求,影响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分档、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中设置的评审因素包括相关认证,投诉人主张“‘供应商是否拥有售后服务相关认证’与‘供应商是否提供优质售后服务’没有任何关系”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条款“同类业绩”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可以用于衡量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符合前述规定。投诉人主张“投标人的同类业绩经验时间前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合同履行没有任何关系”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中医药大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富春校区北区公寓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ZCG2025D-GK-105)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