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7-14 10: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5〕47号

 

投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402-4号

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东明路1号22幢

相关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江南大道3778号天元科技大楼A座7楼7004室

 

投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编号:YHQT25-0101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中,查询到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所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仅仅对【消防工程施工】事项进行了认证,认证范围未包括消防维保内容,因此虽然该中标单位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是因证书的认证内容未覆盖“消防维保服务”,与本项目消防维保内容是不符的,因此该3个体系证书是不应该作为“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 的体系证书参与评分的。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分1.1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2、根据2025年5月19日回复的“认为招标文件未对证书内容有约束,认为此条质疑不成立”。根据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则及相关法规要求,ISO 9001认证的效力严格限定于证书中注明的“认证范围”,即企业实际通过审核并被确认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服务或活动。中标单位的企业认证范围为“消防工程施工”,未覆盖“消防维保服务”,此资质不受该认证约束。因此虽然该中标单位有这3个体系证书,但是因证书的认证内容未覆盖“消防维保服务”,与本项目消防维保内容是不符的,因此该3个体系证书是不应该作为“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的体系证书参与评分的。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过,违法行为: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未盖章。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上存在偏差,无法在日常维保中真实、公正的做好维保工作。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多种方面的欠税行为。事实依据:(图略)法律依据:①、根据招标文件: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5年5月19日回复的“此条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2条、第4条明确说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该中标单位存在欠税记录,因此是不满足参加该项目的条件的。投诉请求:1、我方认为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分1.1中应提供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该项目消防维保内容要求不符,不应该得满分3分,恳请重新核查并调整评分结果。2、针对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欠税等多种因素,我方认为中标供应商并无具备参加该项目的条件,无法适应该项目的具体要求,且存在信用偏差,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投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 2025年5月16 日收到供应商“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关于中国美术学院 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质疑函”(附件1),经对相关质疑内容研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5年5月19日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了回复,针对质疑内容逐一进行了答复(附件2),具体收到质疑及回复质疑时间节点详见政采云系统截图(附件3)。针对该供应商投诉的内容,我司作出下补充说明:1、投诉事项1答复补充说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评审内容及标准:(一)商务技术分1.1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本条评分项仅针对是否具有该三项认证证书进行打分,并未对证书内容有约束,评审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分。故,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与该项目消防维保内容要求不符,不应该作为本项目的体系证书参与评分”缺乏客观事实依据。2、投诉事项2答复补充说明:截止至开标当日,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所称的中标供应商被行政处罚过,但并未造成中标供应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结果。故,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上存在偏差无法在日常维保中真实、公正的做好维保工作。”缺乏客观事实依据。3、投诉事项3答复补充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第二条:“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中明确信用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故,投诉人提供了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查查网站截图并称“中标供应商存在欠税记录,因此是不满足参加该项目的条件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项目评审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国美术学院委托授权书等材料。

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未提供书面回复,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美术学院委托授权书》显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和处理意见,我校均予以承认”。

相关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根据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招标文件依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以上3个体系认证证书要求中并未标明“消防工程施工”还是“消防维保”内容。现投诉单位加资格内容条件,招标文件内未要求。2、本项目“设备更新”涉及施工,依据建设部要求消防施工认证体系符合本项目内容。3、招标文件中并未写明“消防维保”与“消防施工”各需3个认证体系。以上事实,并未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亦未违反法律。投诉事项不应成立。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1、怀疑不能作为信用上存在偏差的理由。能否在日常维保中真实、公正的做好维保工作,应以合同履行为标准。本公司符合这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未表明有这项要求。法律依据:2、现我公司怀疑投诉单位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两家公司注册地址在同一个地方,我公司怀疑2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有恶意串标的嫌疑,且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故意扰乱、拉分之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402-4号,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艮山西路402-2号。2家公司均在本次投标名单中出现。详见附件1 投诉事项3事实依据:1、本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的3个网站内均无欠税记录。应以该3个网站为准,其余网站不具有评判资格。2、本公司并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此条投诉事项不成立。3、关于欠税行为,是我司管理上存在瑕疵,后已补交。详见附件2(24年度完税证明)。相关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YHQT25-01019),2025年4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6日9:00开标,共有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等3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5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5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本条评分项仅针对是否具有该三项认证证书进行打分,并未对证书内容有约束,评审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分,故此条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本项目的基本资格要求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开标当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网站截图如下:(图略)查询结果显示并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此条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本条答复内容同质疑事项2的答复内容。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有服务承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评审内容及标准 (一)商务技术分序号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注:供应商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中认证证书截图和证书扫描件。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任一成员具备即可得分。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第一部分 采购需求: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南山校区(含潘天寿纪念馆)、象山校区(含山北生活区)、良渚校区、湘湖校区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及部分设备更新。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派遣不少于2名长期驻点人员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及系统提供7*12小时日常保障及维护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驻点技术人员信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人员)。定期维护检测中国美术学院消防系统设备和设施,保证系统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所有系统正常运行,有效改善消防系统性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延长系统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降低系统的故障率,提高系统使用人的使用技能,提高设备和设施的利用率,确保整个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转,满足采购人对消防系统的工作要求......

六、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R306QJ1525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R306E1525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R306S15250),证书的认证范围均为“资质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施工”。

七、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承诺函》。该承诺函显示:“......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八、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就评审条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的评分为3分。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信用中国/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显示:因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1月28日对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0.7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16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72.4分、报价得分为4.55分、总得分为76.95分,排序第一;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9.2分、报价得分为5.57分、总得分为74.77分,排序第二;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7.9分、报价得分为15分、总得分为72.9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联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锋驰建设有限公司。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填发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15份税收完税凭证显示:其所属时期为2023年、2024年的部分税收及其滞纳金缴纳情况。

十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于2025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核实企业欠税情况的回函》显示:贵厅关于核实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93084018J)欠税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金三系统查询,2025年5月6日,该公司存在欠税,欠税金额 372194.24元(增值税 364219.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772.31 元、企业所得税 1620.55 元、印花税 581.96 元);2025年7月3日,该公司存在欠税,欠税金额 413256.31元(增值税 400146.5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7029.76 元、企业所得税 5498.08 元、印花税 581.96元)。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网站,2023年二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欠税公告中均显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税。

十四、《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提供了项目进展情况说明,经与本项目合同对照显示,合同主要内容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南山校区(含潘天寿纪念馆)、象山校区(含山北生活区)、良渚校区、湘湖校区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及部分设备更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由于“资质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施工”与“消防维保服务”认证内容不同,本项目作为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投诉人主张“该3个体系证书是不应该作为本项目的体系证书参与评分”,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曾被杭州市滨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处以0.71万元的罚款。前述罚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不影响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也与其在本项目中的服务质量无必然联系。投诉人主张“我公司有理由怀疑中标供应商在信用上存在偏差,无法在日常维保中真实、公正的做好维保工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资格承诺函》,承诺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确认,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时以及2025年7月3日均存在欠税;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网站,2023年二季度至2025年一季度欠税公告中均显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税;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填发日期为2025年6月11日15份税收完税凭证显示2023年、2024年税收也均存在欠缴及滞纳金缴纳情况。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中以“关于欠税行为,是我司管理上存在瑕疵”为由,认为“其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本机关不予支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多种方面的欠税行为”“该中标单位存在欠税记录,因此是不满足参加该项目的条件的”,本机关予以支持。另,评审报告载明,本项目共有16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中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浙江佳恒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国美术学院2025-2027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保服务及设备更新项目(编号: YHQT25-01019)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由采购人中国美术学院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