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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07-15 16: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6日,我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十九)资格审查中“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允许分包”这些内容应该不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

采纳,已删除该部分内容。


2

(二十一)确认采购结果,关于“组织重新评审”,除财政部令第87号之外,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有相关情形描述,建议补充,或参考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纳,修改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对于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主确定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可简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审批程序?

采纳,在(十二)条确定采购方式中添加“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执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