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一、总则(二)有关管理单位管理职责”建议修改为:获财政补助的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以下简称项目),其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单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负责所承担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到业财融合,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 不采纳 | 1.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不限于项目经费,更为综合。 2.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等。 3.业财融合需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推进,不宜做硬性规定。 |
2 | “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2.补助比例和拨付方式/(1)补助比例”建议修改为:企业牵头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研发总经费的20%,高校院所牵头的产业化合作项目不高于50%,农业领域和山区海岛县企业可不高于40%。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比例应符合补助比例要求。建议删除“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比例应符合补助比例要求”。 | 不采纳 | 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
3 | “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中建议设备费列支内容补充用于列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程。 理由:与“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2021]178号)”里面的十七条一致 | 采纳,已增加“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表述。 | |
4 | “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四)”建议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拨付经费。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 不采纳 | 为加强外部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政策精神,不宜删除“及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并拨付经费”表述。 |
5 | “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六)”建议修改为: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研发进度挂钩,并按项目研发进度合理支出,同时项目撤销的应全额收回绩效支出,终止项目根据审计意见要求收回绩效支出。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组织实施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统筹一定比例的重大专项项目间接经费,用于创新联合体运营及激励。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 部分采纳 | 1.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包括国家和省有关间接费用规定,所提意见已提现。 2.为加强间接费用管理,按照国家政策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调整完善。 |
6 | “(四)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六)1、设备费”建议修改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 采纳。同第3点。 | |
7 |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建议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文件规定,明确规定:在获财政资助的项目实施期满后,除政策规定无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之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部分采纳 | 1.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更为综合。 2.已在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实际工作中,资金管理和计划管理互为补充。 |
8 |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五)”建议修改为: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机关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拨付渠道收回。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财政结余资金占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对财政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并加强管理、公开和情况报告。 | 部分采纳 | 1.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更为综合。 2.实际工作中,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予以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