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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杭州中奕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布日期:2025-07-03 09: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5〕33号

 

杭州中奕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核查,你所于2025年1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但至今未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立即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不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逾期不改正的,我们将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送达回证(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