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5〕64号
投诉人: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号楼1904室西首-15工号
被投诉人:嘉兴大学
住所:嘉兴市南湖区广穹路899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大华城市花园C9幢办公楼3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水大道1573号
投诉人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对嘉兴大学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第二次)项目【编号:JXSJ-2025-03(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中标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信息,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经查询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有2317人,与中标人提供的从业人员数量 905人不符,并且2317人远远大于制造业及工业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1000人,证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划为大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96000万元,远远大于制造业及工业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年营业收入40000万元,证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划为大型企业。中标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谋取中标,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5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第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特定资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线门锁数据采集器(标的名称),属于制造(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905人,营业收入为96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1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制造业及工业的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行业划型标准,营业收入96000万元已明显大于40000万元。5)中标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存在作假嫌疑,根据天眼查结合工商照面信息的人员规模及年报信息的参保人数综合计算得出有2317人,中标人提供的905人与之相差盛大,并明显有意贴合中小企业行业划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的要求。存在有意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嫌疑。6)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行业划型标准,从业人员2317人已明显太于1000人。7)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及实际营业收入两者均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类型划分范围,应划为大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诉事项2:中标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于第一次参与本项目(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时,就因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未获得有效3C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被废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由于未审查导致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违法中标,后续发现问题后未对中标人予以处罚,对项目进行废标重招。而后(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第二次))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重大漏洞的情况下,同样违法中标。我方严重怀疑中标人中标资格的合法性。事实依据:1)中标人首次投标时未取得有效3C认证证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且代理机构及评委会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其违法中标。2)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重大漏洞(企业规模数据造假),代理机构及评委会未核查导致其再次违法中标。3)中标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连续两次违规中标,已超出一般“疏忽”范畴。中标人于第一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此问题,但是在第二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意篡改企业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存在以下可能性:有意挑战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威性;蔑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4)中标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在两次投标中分别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其行为已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事项3:我司对于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由于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规定,企业类型需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并非依据其他途径(如《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等拟定名单来确定)。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证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情况上所提供的企业数据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的划分。此类间接证据不代表一定真实有效,代理机构应该了解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的从业人员数量及营业收入,并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为准。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与2答复: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无线联网门锁、无线门锁数据采集器的制造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经与中标单位联系,中标单位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注: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请求:1.依法应取消中标人其中标资格。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中标人进行处罚。3.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嘉兴大学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2和3: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说明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详见附件1、2。我单位无法核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准确。被投诉人嘉兴大学提交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2和3: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说明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详见附件1、2。我单位无法核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是否准确。被投诉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证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等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人引用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可能与统计口径或核算范围存在差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的认定以国务院批准的划型标准及属地管理部门的官方证明为准,而非企业自行披露的数据。政策依据与资格条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即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且与大型企业不存在负责人同一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型企业资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型企业标准。主要事实依据如下:1.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证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于2024年10月10日出具证明,明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符合中型企业标准。2.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25〕23号)文件,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列入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企业〔2024〕216号),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条件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审核并获评专精特新企业,已证明其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综上,我公司认为本项目投标时,我公司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的全部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的情况。相关供应商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证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24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XSJ-2025-03(2)】,2025年4月1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2066400元,5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5月21日9:30开标,共有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飞宇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属于制造行业。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包括无线联网门锁、无线门锁数据采集器,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2.无线联网门锁,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5人,营业收入为96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1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3.无线门锁数据采集器,属于制造行业;制造商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05人,营业收入为96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1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四、评审报告显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报价1550107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5.64分、价格得分为5.83分、最终得分为71.47分,排序第一;浙江长天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报价301365元,商务技术得分为41.16分、价格得分为30分、最终得分为71.16分,排序第二;上海飞宇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报价1499900元,商务技术得分为63.26分、价格得分为6.03分、最终得分为69.29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
五、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落款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2024年10月10日的《证明》,显示:依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划分标准,该企业符合中型企业标准。
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参保人数为716人。
七、本机关向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回函显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32659Y)按照2024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在制造业中认定为中型企业。
八、嘉兴大学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编号:编号:JXSJ-2025-03)4月14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前内容:中标结果;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更正后内容:本项目废标。该更正公告所附《废标申请》显示:本次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明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但智慧黑板参数中并未表述强制采购的要求,导致2月13日开标过程中我单位和评审专家并未核验投标单位 3C认证证书,经查验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均未提供智慧黑板 3C 认证证书……综上,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沃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杭州岳峰天羽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投标无效,故申请本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无线联网门锁”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制造(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中型企业。在法定质疑答复期限内,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1、2进行了答复,明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关于相关数据来源作了解释说明;本机关向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回函认定“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2024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在制造业中认定为中型企业”。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也不影响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制造业划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中型)。投诉人主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317人作为划型依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划为大型企业”“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信息”“中标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谋取中标,依法应取消其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未证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情况上所提供的企业数据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的划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3,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在本项目第一次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中相关产品参数未明确强制采购要求,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被认定中标无效,本机关未认定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浙江云上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不影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主张“我方严重怀疑中标人中标资格的合法性”,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温州森谱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对嘉兴大学医学实验中心搬迁改造项目(货物采购)(第二次)【编号:JXSJ-2025-03(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