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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5-08-12 16: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2025年7月9日,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理由
1建议增加鼓励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明确会计电子档案与纸质凭证拥有同样效力,已经上线会计电子档案系统的,无需打印装订纸质凭证。不采纳
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对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已有相关要求,本办法不再表述。
2建议制度中关于银行账户的表述中,内涵要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成立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内部银行,为成员单位提供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大大减轻了成员单位结算相关的工作量,并有效降低成员单位的财务成本。因此,建议在制度中明确,民办学校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也是银行账户的一种。不采纳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银行性质不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不能等同于银行账户。
3建议取消或大幅缩减征求意见稿十一、(三)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中十一、(三)的内容,主要内容现行《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也有约定,但在实务执行中,没有很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民办学校就具体事项,理解不一,产生分歧和争议,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极大影响了年审的效率,也给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无谓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因此,建议在本次修订中,建议取消或者大幅缩减本部分内容。不采纳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相关内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增加,有必要性。
4建议将标题《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修订为 《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采纳

5第二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修订建议:建议在该条款后增加“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是指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民办学校:(1)全日制在校生人数达到 5000 人以上; (2)拥有两个及以上校区;(3)学校占地面积达到 500 亩以上。部分采纳
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是否较大由民办学校对应审批机关界定”。
6第二条第(五)款“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 简称决策机构)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修订建议:建议将该条款修订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 下简称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从事会计及出纳工作。”采纳
7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 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修订建议:建议将该条款修订为“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之前, 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不采纳《民办教育促进法》未直接规定该情形的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表述“相应法律责任”体现过错与责任对等。
8第九条第(三)款“民办教育学校的举办者不得 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修订建议:建议将该条款修订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 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采纳
9增加"规模较大"的界定标准。增加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的,应提前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定;非义务教育阶段关联交易需经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公示交易详情"。增加"财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条款。如增加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部分采纳
“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中规模是否较大由民办学校对应审批机关界定”。
10根据文中的适用范围将标题改为《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采纳
11本办法对民办学校建立并执行预决算管理有要求。如果民办学校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仅仅凭借代理记账无法将预决算落实下去,但是考虑到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较广,一些小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可能会存在不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情况,因此建议将"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一段中的民办学校范围进行指定,比如缩小至"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不采纳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民办学校范围进行指定,会缩小范围,影响规范性。
12"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改为"未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代理机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负连带责任。"建议理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采纳代理机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理应承担责任,不需赘述。
13"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应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改为"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开办资金应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因投资有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两种形式,将"投资"改为"开办资金"限定范围较为合理。部分采纳
修改为“举办者通过借款出资应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
14"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改为"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因收费管理办法是落实到各省自行制定,所以浙江省民办学校的具体收费管理规定还要看浙江省收费管理办法。采纳
15虽然政策上要求民办学校食堂独立建账,但是食堂收入也应该是学校收入的一部分,会计期末应将此收入以报表合并的形式并入学校收入,所以建议将民办学校的收入分类一段改为"(三)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业务活动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活动收入、科研收入、培训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包括食堂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不采纳
根据《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0号),中小学食堂的收入和费用需相抵后的净额才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
16文中"(五)民办学校应建立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中的大额资金定义不明确,建议明确具体金额范围,即多少金额以上的资金支出需要集体决策。部分采纳
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建立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其中大额资金范围由民办学校章程确定。”
17"(二)民办学校可提取并设置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校发展基金等。"一段中提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此处的资金充足无具体标准,建议增加相关标准,如规定年末资金结余占学费总收入的比例大于一定比例时,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部分采纳
将“民办学校要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风险基金……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修改为“民办学校要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风险基金,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
18增加条款:"接受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结余中包括政府补助项目结余及其相应的货币资金,民办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中单独列示并加以说明。"采纳
19增加条款:"民办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完整。"采纳
20"(三)民办学校提供给教育部门年度财务报表时,应明确以下经济事项:"中的"财务报表"改为"财务报告"。增加条款:"鼓励民办学校发展与规管理相结合,鼓励各地制定与财务规范相挂钩的奖补机制。"采纳
22按照国家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部署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融入行业管理制度中,建议在财务管理制度“负债管理”中增加相应内容,落实行业主管责任。不采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与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相关性不高。
23民办学校内设的食堂、小卖部、水果超市等价格明显高于校外。坊间传说,都是校长的关系。请问,关于此方面,是否可以设置相关要求。比如,要求学校内的相关机构的服务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校外之类的。不采纳所提建议属于物价管理方面,与本办法相关性不高。
24预算管理中第五条:“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是否可以按学校学年实际情况改为“每年9月底前上报”。不采纳所提建议违反预算管理规定。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相似的待遇。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收入管理第(二)点,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此处,能否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会商,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条款及办理程序,便于各地方国税局参照办理免税手续。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条款免税的确认,目前,公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其使用财政票据,进行财政结报,故而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使用税务发票,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希望在文件中进行明确,并指导办理流程。不采纳相关办理流程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