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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发布日期:2025-08-18 17: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浙财执法〔2025〕70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经核查,你所于2025年1月14日注销了执业许可,但至今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你所收到本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你所的整改计划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汤春莲;

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送达回证(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