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5〕70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经核查,你所于2025年1月14日注销了执业许可,但至今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你所收到本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你所的整改计划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汤春莲;
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送达回证(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