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起,我省开始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2019-2024年已连续实施三期(两年一期),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残疾人服务能力的创新性项目。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残疾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并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有力促进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为争取资金拼凑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项目执行缓慢等情况。为此,我们在2024年制定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健全资金分配方式,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有效缓解各地“重申报、轻实施”的情况,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规程》(浙财预〔2023〕19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使用范围、分配程序和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确定了政策目标、实施期限,提出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即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培育,示范引领、绩效优先。同时,明确省财政厅、省残联、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残联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残疾人就业、康复、托养等方面支出,择优支持在政府民生实事开展、助残共富先行先试、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提升等工作中实施条件好、保障稳、能力强的创新引领性项目。同等条件下激励资金向山区海岛县、中心镇、重点村倾斜。同时严格资金使用,明确不得列支的使用范围。
(三)分配程序和使用管理。主要规定资金分配、资金执行、结转结余管理等方面要求。资金分配按照竞争性方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确定支持项目,明确了项目申报、组织评定、结果公示、资金下达等流程。资金执行方面强调业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参照现有政策规定处理。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主要规定财政和残联两部门对资金日常监管、项目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方面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同时明确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关键词解释
竞争性分配:是指在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在明确扶持范围、补助方式和总体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性评选机制,并根据竞争性评选结果确定扶持对象的资金分配模式。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财政厅社保处:0571-87055743;
省残联计划财务部:0571-86457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