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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9
 
 

浙财会字〔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级各主管部门,中央在浙各单位,驻浙各部队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决定,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5年5月21日、22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和考试科目衔接

(一)考试科目

2005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5.2005年度的考试将采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重新修订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二、考试报名的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

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21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2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2005年度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报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中央在杭单位及驻杭部队的考生,由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2005年度考试的报名表,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2004年度报名表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栏并自行印制;报名信息卡和《报名手册》由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统一向全国会计考办订购和印制,并于报名前下发各地。报名考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三)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报名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对于跨年度,外省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如果上一年在外省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的,由原考区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见附件4)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转来的证明和软盘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本省考生转到外省的,由省会计考办统一开具成绩合格证明。

对于报名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全国会计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考办反映,不得自作主张、越权处理。各地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和信息录入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纠正。生成准考证后,如发现考生档案号有误的,应认真填写《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档案号修改登记表》(见附件5),并于阅卷前上报省会计考办。

(四)根据全国会计考办对考试各阶段工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2),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安排本地区的考务工作日程,抓好落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考务工作,以保证我省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则,做好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考务工作。

    2005年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调整后的第一年,各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加强考试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1.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表

2.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

3.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考场设

置所需试卷情况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档案号修改

登记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表

 

基本条件

档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毕业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说    明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二、报名参加各档次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既包括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学历,也包括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成人教育学历。

三、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所要求的会计工作年限和专业资格年限的计算,按如下规定掌握:

1.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自实际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至2004年底。从事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金融、会计教育和会计研究工作的时间,可以视同会计专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2.专业资格年限,从评审确认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之时算起。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专业资格年限,从“资格证书”上的授予时间算起。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件2: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一、各地在2004年11月5日之前公布报名日期、地点及报名方法。

二、2004年11月15日至21日为全省统一报名时间(各地报名具体时间自定)。在报名的同时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及书款。

三、2004年11月23日前,各地(市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下同)将本地区考试用书的征订数量汇总后报省会计考办,并将书款汇交省会计考办。

四、2005年3月1日前,各地将报考人员总数、考场设置及所需试卷情况表和“答题卡”数量报省会计考办。

五、2005年5月16日前各地完成考场设置等考试准备工作,并向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

六、2005年5月18日前完成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值班人员、值班电话报省会计考办。

七、2005年5月21、22日举行考试。

八、2005年5月23日各地将实际考试卷送省会计考办指定地点。

九、2005年7月31日,各地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5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附件3:

 

200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考场设置所需试卷情况表

          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考试

级别

考试科目

报考人数

试卷预订情况

25人考场

10人考场

合计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实务

 

 

 

 

初级资格合计

 

 

 

 

 

财务管理

 

 

 

 

经济法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一)

 

 

 

 

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合计

 

 

 

 

要求试卷送达日期

 

接 受 试 卷 单 位

 

接 受 试 卷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注:中级会计资格报考人数“合计”栏目的数字等于中级资格报名信息卡总数

附件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编号:

           省(区、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我省(区、市)考生         参加         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现将该考生合格成绩档案调转你处,请接洽。考生档案信息如下: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身份证号:

考试成绩:财务管理(      分);

经济法(        分);

中级会计实务(一)(        分);

中级会计实务(二)(        分);

考生档案号:

 

             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调入、调出地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各存一份。对本证明中考生未考和已考但未达到当年合格标准的科目,应在考试成绩相应项目的空白处划斜线注明。

 

 

附件5:

 

200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档案号修改登记表

 

            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章)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正确档案号

地市代码

 

 

 

 

 

 

 

 

 

 

 

 

 

 

 

 

 

 

 

 

 

 

 

 

 

 

 

 

 

 

 

 

 

 

 

 

 

 

 

 

 

 

 

 

 

主题词:会计 考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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