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财会[1999]269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各县、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原行业统筹单位:
最近,财政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旧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帐原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我省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同时废止。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年终要按当年各科目记录的业务,比照新旧制度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将原会计报表转换为新的会计报表。
二、帐目调整
(一)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现金”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新制度同,调账时,可以将其余额直接记入新账。
2、“失业保险基金存款”(包括“转业训练费存款”“生产自救存款”、“职业介绍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存款类科目分设为“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两个科目。尚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调账时,应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3、“财政专户”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可将“财政专户”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4、“其他应付暂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暂收款”、“临时借款”科目。调账时应对“其他应付暂收款”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从银行或财政借入的借款应从本科目转入“临时借款”,其余部分转入“暂收款”科目。
5、“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与旧制度的“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名称相同,但核算方法有所不同,调账时,将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6、“上级拨入调剂金”、“下级上缴调剂金”、“失业保险支出”、“拨付调剂金”、“上缴调剂基金”科目
1999年底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2000年起,有关收支业务的核算应按新制度的规定在相应的收支会计科目核算。
7、“转业训练费”和“职业介绍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转业训练费”和“职业介绍费”科目,在调账时,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8、“生产自救周转金”和“借出生产自救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在调账时,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出生产自救金”科目,应在“暂付款”科目下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明细科目,在调账时,应将“借出生产自救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今后收回的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上述收回款项中按规定并回失业保险基金的部分,不作账务处理,按规定留给经办机构的部分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核销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暂付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9、“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在调账时,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于已报经批准需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取得的净收益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对于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应在“暂付款”科目下增设“待处理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从“固定资产”科目转入“暂付款––待处理固定资产”科目,与此相对应的固定资产基金,从“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执行新制度后,报经批准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暂付款––待处理固定资产”科目。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1、货币资金类科目
原制度中“库存现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现金”科目,在调帐时,可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新制度中将“银行存款”科目分设为“收入户存款”和“支出户存款”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原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收入户”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收入户存款”科目;将“银行存款”科目所属“支出户”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支出户存款”科目。
原制度中“财政计息专户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财政专户存款”,若按浙财会[1998]92号文件规定已经更改科目名称的可直接转帐。
原制度中“定期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存款”,同时将定期存单移交同级财政部门。
原制度“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债券投资”科目。
按浙财会[1998]92号文件规定设“国库内存款”科目的,如有余额该科目暂时保留,待该科目的余额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后,应自动取消该科目。今后在收到国库转来入库凭据时暂不记账,待财政专户收妥,并转来财政专户缴(拨)款书后按新制度规定入账。
2、往来款项类科目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中有关“暂收款”、“临时借款”核算内容说明,将原“暂存款”、“委托银行收款”科目余额,根据其具体内容加以区分,分别转入新制度的“暂收款”、“临时借款”科目。原制度中“暂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的“暂付款”科目,并按往来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3、收支类科目
在1999年底时,原制度的收支类科目余额已全部转入相应的基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2000年1月1日以后,有关收支业务按新制度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年终时,将原制度结转的“国有企业养老基金”、“集体企业养老基金”、“其他企业养老基金”、“积累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在调帐时,对原形成的固定资产已冲减基金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的调账方法进行调账。若当时入帐时末冲减基金,在原“暂付款”科目挂帐的,则调整“暂付款”明细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挂帐基金的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6、“统筹周转金”科目
原制度中“统筹周转金”科目根据其来源加以区分,确属今后不必归还的基金转入“基本养老基金”科目,属于今后要归还的基金转入“临时借款”科目。
(三)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l、货币基金、往来款项、收支类科目调帐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帐原则执行。若有用工伤、生育两项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处理办法与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同。
2、“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科目
在调帐时,将原制度中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统筹基金”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科目。
(四)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办法维持不变,待医改方案实施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进行衔接。
三、其他险种的会计处理
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另行制定制度。在新制度末出台前,其核算办法维持不变。
附件:一、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三、工伤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四、生育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浙江省财政厅(章) 浙江省劳动厅(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 保险 基金 合计 制度 通知
抄送: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各市、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附件1:
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
新会计科目 |
旧会计科目 |
说明 |
|
101现金 |
现金 |
|
|
102收入户存款 |
失业保险基金存款 |
按规定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
|
103支出户存款 |
|
104财政专户存款 |
专业训练费存款、生产自救存款、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职业介绍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
应存入财政专户存款部分 |
|
111暂付款 |
其他应付暂收款、借出生产自救金 |
|
|
121债券投资 |
有价证券 |
|
|
201临时借款 |
其他应付暂收款 |
从财政借入的部分 |
|
211暂收款 |
其他应付暂收款 |
其他部分 |
|
301失业保险基金 |
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生产自救周转金 |
固定资产经清理后取得的净收益也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
|
401失业保险费收入 |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款 |
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
|
402利息收入 |
失业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
同 上 |
|
403财政补贴收入 |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 |
同 上 |
|
404上级补助收入 |
上级拨入调剂金 |
同 上 |
|
405下级上解收入 |
下级上缴调剂金 |
同 上 |
|
409其他收入 |
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
同 上 |
|
501失业保险金支出 |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救济金 |
同 上 |
|
502医疗补助金支出 |
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费”、“医疗费”、“女工生育补助费” |
同 上 |
|
50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 |
同 上 |
|
50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支出 |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转业训练费支出、职业介绍费 |
同 上 |
|
50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
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 |
同 上 |
|
509其他费用支出 |
|
同 上 |
|
511补助下级支出 |
拨付调剂金 |
同 上 |
|
512上解上级支出 |
上缴调剂金 |
同 上 |
|
519其他支出 |
|
同 上 |
附件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
新会计科目 |
旧会计科目 |
说明 |
|
101现金 |
库存现金 |
|
|
102收入户存款 |
银行存款 |
按规定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
|
103支出户存款 |
|
104财政专户存款 |
财政专户存款、定期存款、国库内存款 |
|
|
111暂付款 |
暂付款、委托银行收款 |
|
|
121债券投资 |
有价证券 |
|
|
201临时借款 |
统筹周转金 |
需要归还部分 |
|
211暂收款 |
暂存款 |
|
|
3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积累金、国有企业养老金、集体企业养老金、其他企业养老金、统筹周转金 |
统筹周转金不需归还部分 |
|
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
养老基金收入 |
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
402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同 上 |
|
403财政补贴收入 |
财政补贴 |
同 上 |
|
404转移收入 |
异地转入 |
同 上 |
|
405上级补助收入 |
上级下拨收入 |
同 上 |
|
406下级上解收入 |
下级上解收入 |
同 上 |
|
409其他收入 |
滞纳金收入、其他收入 |
同 上 |
|
501基本养老金支出 |
基本养老支出–离退休费、各项补贴 |
同 上 |
|
502医疗补助金支出 |
|
同 上 |
|
50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
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金 |
同 上 |
|
511转移支出 |
异地转出 |
同 上 |
|
512补助下级支出 |
下拨下级支出 |
同 上 |
|
513上解上级支出 |
上解上级支出 |
同 上 |
|
519其他支出 |
其他支出 |
同 上 |
附件3:
工伤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
新会计科目 |
旧会计科目 |
说明 |
|
101现金 |
库存现金 |
|
|
102收入户存款 |
银行存款 |
按规定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
|
103支出户存款 |
|
104财政专户存款 |
财政计息存款、定期存款 |
|
|
111暂付款 |
暂付款、委托银行收款 |
|
|
121债券投资 |
有价证券 |
|
|
201临时借款 |
|
|
|
211暂收款 |
暂存款 |
|
|
301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
|
401工伤保险费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
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
|
402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 |
同 上 |
|
403上级补助收入 |
|
同 上 |
|
404下级上解收入 |
|
同 上 |
|
406其他收入 |
|
同 上 |
|
501工伤治疗费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医疗费 |
同 上 |
|
502伤残补助金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补偿费(伤残补助金部分) |
同 上 |
|
503死亡补助金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补偿费(死亡补助金部分) |
同 上 |
|
504丧葬抚恤补助金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丧葬费、遗属补助费、抚恤费 |
同 上 |
|
505定期伤残抚恤金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退休(职)费 |
同 上 |
|
506易地安家补助费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其他 |
同 上 |
|
507其他费用支出 |
工伤基金支出–康复器具费等 |
同 上 |
|
508补助下级支出 |
|
|
|
509上解上级支出 |
|
|
|
511其他支出 |
|
|
附件4:
生育保险基金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表
|
新会计科目 |
旧会计科目 |
说明 |
|
101现金 |
库存现金 |
|
|
102收入户存款 |
银行存款 |
按规定分别转入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 |
|
103支出户存款 |
|
104财政专户存款 |
财政专户计息存款、定期存款 |
|
|
111暂付款 |
暂付款、委托银行收款 |
|
|
121债券投资 |
有价证券 |
|
|
201临时借款 |
|
|
|
211暂收款 |
暂存款 |
|
|
301生育保险基金 |
生育保险基金 |
|
|
401生育保险费收入 |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
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
|
402利息收入 |
基金利息收入 |
同 上 |
|
403其他收入 |
基金其他收入 |
|
|
501生育津贴支出 |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产假工资 |
同 上 |
|
502医疗补助费支出 |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生育医疗费 |
同 上 |
|
503营养补助费支出 |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营养补助部分) |
同 上 |
|
504其他费用支出 |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除营养补助以外的部分) |
同 上 |
|
505其他支出 |
基金其他支出 |
同 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