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件5: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现金流量表(略) 会企03表(略)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因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规定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准则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第25条的规定处理。 投资的处置 25.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披露 26.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衔接办法 27.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本准则施行之日起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附 则 28.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7: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的目的是当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恰当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估计,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3)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追溯调整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5)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方法。 (6)会计差错,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7)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会计政策变更 4.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除符合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6.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9.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会计估计变更 11.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12.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13.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 14.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5.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会计差错更正 16.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除第17条所列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1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18.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19.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20.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事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附 则 21.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8: 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 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 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