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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07
 
 

人办发〔2003〕28号

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

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格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决定在浙江省、湖北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就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步骤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2、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考试时间为2003年9月。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省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试点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试点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全国会计考办。

    联系人:吴  健、胡兴国、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544、84214781、68552546(传真)。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及安排

 

人事部办公厅(章)  财政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会计  资格  试点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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