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动态 » 本省财政
常山县健全化工园区污染整治补偿机制
 
 

    日前,常山县决定对化工园区内依法列入整治予以关闭的企业,或列入整治但企业要求关闭的(包含在化工园区内异地搬迁的企业),实施化工园区污染整治补偿。在9月30日前关闭的企业,因自行停止生产,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变更相关经营范围的,其机器设备搬迁和相关建筑物按评估价的20%予以补偿,对停产、停业损失按过渡期补偿金额的每月5‰予以4个月的补偿。在7月31日前完成关闭、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3%给予奖励;在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搬迁的按1.5%给予奖励;之后关闭、搬迁的企业,不予奖励。按规定关闭的企业,可在8月31日前,按县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收回土地、管理用房、生活用房和标准厂房。已按规定关闭的企业,转让过户土地、厂房的,除契税需按规定上缴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采用先征后返办法予以全额返还。在规定时间内关闭且验收合格的企业,其因关闭而支付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县财政给予20%的资助。

 (常山县局  郑秀平)

 
 
 
   关闭本页  
(c) 2006-2007 浙江省财政厅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06051979号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电话:0571-87055714 传真:0571-87057608
门户网站域名:http://www.zjczt.gov.cn 中文域名:浙江省财政厅·中国 通用网址:浙江省财政厅
推荐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6.0版本以上浏览器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