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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立市政府金融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市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有效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创新和改进服务。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当地财力建立相应的金融发展奖励资金,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对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配套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对市区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参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给予风险补偿。对农业、农村住房等政策性保险按照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与理陪支出差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
三是积极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大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力度,对来丽水设立分支行的,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相关便利和优惠。鼓励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丽水开展信贷业务,并提供便利与支持。同时,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融网点偏少和竞争不充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四是强化金融人才支撑。对金融机构急需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丽水市局 叶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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