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受委托組織起草有關財政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務、會計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計划﹔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推進財稅改革,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省級財政預決算草案,經批准后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預算外資金和省級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彩票監管工作。
四、根據省級預算安排,制訂財政稅收收入計划﹔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地方稅收政策﹔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要求省一級承擔的工作。 五、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支出﹔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指導、檢查全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省本級政府采購﹔指導和監督各級財政收支,指導和監管省級各部門財務活動,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六、負責全省企業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性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 七、管理全省財政性基本建設投資、工程預決算審價資格﹔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決算的評審。 八、負責全省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制訂農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計划,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有償資金的回收工作。 九、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關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管理全省國債工作﹔負責全省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業務的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的管理。 十一、管理和指導全省的會計、資產評估和社會審計等工作﹔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等行業自律管理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十二、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強化財政監督,建立預算收入保障機制、預算支出有效監控機制和財政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十三、制定財稅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划﹔指導省級財稅、財會社會學朮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宣傳工作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