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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如何?
发布日期:2007-11-08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但从实际的行政管理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也不能完全不顾及和忽视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前提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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