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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确保“四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现将《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贫困生资助扩面工程和爱心营养餐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资助学生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扶困助学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助资金。鼓励各地开展献爱心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扩大经费来源。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各市、县的补助。省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其中对一类地区按50%比例补助,对二类地区按30%比例补助,对三类地区实行零补助。

一、二、三类地区的分类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包括: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二)低收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标准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执行);

(三)少数民族学生(不含属于一、二类资助对象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分类资助。

对上述义务教育阶段(一)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二)类学生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是否减免由各市、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对上述高中段(一)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就学资助的(一)类学生(残疾学生除外)、(二)类学生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应享受学校免费提供的爱心营养餐。省财政按每生每周5元的标准安排相应比例的补助。

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学生,其减免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条 全省统一采用“教育券”和“营养餐券”(以下统称为教育资助券)资助形式。

教育资助券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其发放、管理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县(市、区)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当年资助计划(附表1至4)和各市、县(市、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省财政厅、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分账管理。财政部门应开设专项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省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安排筹措的所有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资金不得用于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营养餐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

学生凭教育券抵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凭营养餐券享受免费营养餐。学校按回收的教育券、营养餐券和资助学生名单向当地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

向学生提供免费营养餐的形式,由学校自定。

省财政厅每年7 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50%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学校回收的教育资助券总额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实际资助情况(附表5至8)、资助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市、县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合理的贫困学生确认办法、助学资金标准和发放办法。各学校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要实行公示制;要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要建立困难生资助档案。

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市、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年度绩效考评机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浙江省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师素质的提高是教育发展的关键和决定性因素。为提高欠发达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的精神,特设立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足额安排教职工培训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省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各市、县的补助。省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其中对一类地区按50%比例补助,对二类地区按30%比例补助,对三类地区实行零补助。

一、二、三类地区的分类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支出;

(二)省、市级骨干教师、名校长培训所需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市、县(市、区)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当年培训计划(计划表式附后),同时报送教师培训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

各市、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因教师人员增减变动较大、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分账管理。财政部门应开设专项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省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安排筹措的所有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户资金不得用于与教师培训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先培训后结算的办法。

参加培训的教师(校长)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先缴费,培训机构开具收费票据。培训结束后教师凭收据和结业证书向所在学校报销,学校或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结算,取得拨款。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予报销。

省财政厅每年6 月底前按预算控制数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50%的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学校或教育部门汇总的教师培训情况结算并将资金拨款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当年实际培训情况(实际培训情况表式附后)、培训教师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市、县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第七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教师培训规划,防止因教师培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省教育厅统一确定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名校长培训内容和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培训内容合理制订教师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市、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年度绩效考评机制。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省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施行。

 

 

 

 

 

 

 

__县教师培训规划表

 编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高中

初中

小学

一、教师概况

 

 

 

(一)现有教师数

 

 

 

 其中:农村学校

 

 

 

(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其中:农村学校

 

 

 

(三)名校长培养人选

 

 

 

 其中:农村学校

 

 

 

二、培训规划(人)

 

 

 

(一)全员培训

 

 

 

 1、2005年培训人数

 

 

 

 2、2006年培训人数

 

 

 

 3、2007年培训人数

 

 

 

(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1、2005年培训人数

 

 

 

 2、2006年培训人数

 

 

 

 3、2007年培训人数

 

 

 

(三)名校长培养人选

 

 

 

 1、2005年培训人数

 

 

 

 2、2006年培训人数

 

 

 

 3、2007年培训人数

 

 

 

三、经费预算(万元)

 

 

 

(一)全员培训

 

 

 

 1、2005年

 

 

 

 2、2006年

 

 

 

 3、2007年

 

 

 

(二)骨干教师培养

 

 

 

 1、2005年

 

 

 

 2、2006年

 

 

 

 3、2007年

 

 

 

(三)名校长培养

 

 

 

 1、2005年

 

 

 

 2、2006年

 

 

 

 3、2007年

 

 

 

 


 

__县__年教师培训情况表

  编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高中

初中

小学

一、当年培训计划(人)

 

 

 

(一)全员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三)名校长培养人选

 

 

 

二、当年实际培训情况(人)

 

 

 

(一)全员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三)名校长培养人选

 

 

 

三、培训经费支出(万元)

 

 

 

(一)全员培训

 

 

 

(二)骨干教师培养

 

 

 

(三)名校长培养

 

 

 

 

 

附件3:

 

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省财政设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限于农村中小学。对一、二类地区分别按每平方米700元建设标准的60%、30%给予补助,三类地区零补助。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中小学食堂、学生宿舍的改、扩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各市、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要求认真编制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设区市审核汇总后于2005年6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批准。各市、县(市)应按批准的食宿改造建设计划确定当年申报项目并由项目校填报《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经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省财政厅、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规划及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个项目,完成一个项目,不撒胡椒面,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  按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要求,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项目力争达到生均宿舍建筑面积3平方米、食堂建筑面积1平方米。具体项目的设计要求、建设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项目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九条  建立省级专项资金竣工结算制度。对各市、县(市)上报的食宿改造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开工项目,省财政在每年5月30日前先下达50%按立项建设面积和每平方米700元建设标准计算的省补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根据结算面积和补助比例统一结算。实际建设面积大于立项建设面积的,结算面积以立项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设面积小于立项建设面积的,结算面积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

竣工结算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各市、县(市)应在每年10月份向省财政厅提出汇总结算申请,并提供项目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竣工验收报告和实物照片等材料。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向省财政厅、教育厅上报《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表式附后),并作必要的文字分析;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及时上报项目实施专题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约束机制。各地应严格按计划、批准的项目执行。因客观原因,计划、项目确需变动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组织力量对市、县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省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表

 

填报单位:           _

 

 

        _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学校(盖章)

 

 

           

项目校负责人(签名):    

 

 

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2005年

 

立项表

学校现有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学校负责人

 

校园面积

 M2

所在地性质

 

覆盖人口

 万人

所在地地形、地貌

 

服务半径

 KM

学校辐射教学点

 个

教职工人数

 人

教学点教职工数

 人

学生数

 人

教学点在校学生数

 人

其中:住宿生数

 人

班数

 班

仪器设备

类别

数量

价值

教学仪器设备

台套

万元

图书

万元

课桌凳

万元

学生用家俱、床具

万元

学生食堂用设备

台套

万元

学校校舍

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M2

万元

行政办公用房

M2

万元

学生食堂

M2

万元

学生宿舍

M2

万元

改造方式

       口新建    口改、扩建   口拆建 

改造后预计食宿规模

学生食堂面积

M2

新增食堂面积

M2

学生宿舍面积

M2

新增宿舍面积

M2

在校生数

其中:住宿生数

规划改造预算(万元)

           项目

省财政补助

市县财政补助

其他

合计

 

 

 

 

 

 

 

 

 

 

合计

 

 

 

 

说明:学校类别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填列;所在地性质按“城市”、“县镇”、“农村”填列;所在地地形地貌按“平原”、“丘陵”、“海岛”填列。


 

食宿改造预算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规划建筑面积(M2

单价      (元/M2

规划投资(万元)

房屋用途

建筑类型

建筑结构

项目周期

开工年月

竣工年月

 

 

 

 

 

 

 

 

 

 

 

 

 

 

 

 

 

 

 

 

 

 

 

 

 

 

 

 

 

 

 

 

 

 

 

 

 

 

 

 

 

 

 

 

 

 

 

 

 

 

 

 

 

 

 

 

 

 

 

 

 

 

 

 

 

 

 

 

 

 

 

 

 

 

 

 

 

 

 

合计

 

 

 

 

 


 

审核意见表

市、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市、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市、县(市、区)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专项                                 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学校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建筑面积(M2

项目总投资(万元)

补助资金总额(万元)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个数)

完成情况

合计

省财政补助

市县财政补助

其他

尚未实施

正在实施

已经完成

完成投资金额(万元)

工程形象进度

合计

 

 

 

 

 

 

 

 

 

 

 

 

 

一、初中小计

 

 

 

 

 

 

 

 

 

 

 

 

 

 ××学校

 

 

 

 

 

 

 

 

 

 

 

 

 

 ××学校

 

 

 

 

 

 

 

 

 

 

 

 

 

 ……

 

 

 

 

 

 

 

 

 

 

 

 

 

二、小学小计

 

 

 

 

 

 

 

 

 

 

 

 

 

 ××学校

 

 

 

 

 

 

 

 

 

 

 

 

 

 ××学校

 

 

 

 

 

 

 

 

 

 

 

 

 

 ……

 

 

 

 

 

 

 

 

 

 

 

 

 

三、九年一贯制小计

 

 

 

 

 

 

 

 

 

 

 

 

 

 ××学校

 

 

 

 

 

 

 

 

 

 

 

 ××学校

 

 

 

 

 

 

 

 

 

 

 

 ……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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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育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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