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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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省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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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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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联系人: |
俞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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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571)8705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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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许可人: |
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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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期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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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2:00至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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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收费: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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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财政部31号令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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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审批资格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确认资格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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