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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回顾
我省自1999年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以来,在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呈现出持续、健康和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一)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这几年,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围绕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管理、代理机构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采购文件备案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集中采购机构也相应建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全省上下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一整套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
其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到目前为止,全省11个市和48个县(市)在财政部门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迅速壮大,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11个市和部分县(市)已基本完成了“管采分离”工作,构筑了统一的招投标平台,集中采购机构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同时,还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建立了职责明确、分工有序的运作体系,为政府采购机构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三,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资金监控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建立了内外并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实行了政府采购管理、操作和监督相分离,招标、定标和使用相分离,采购、付款和验收相分离的三个“三分离”制度。同时,各级监察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加大了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审计部门也把政府采购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上下基本上形成了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二)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增量扩面”的工作目标,全省各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如杭州、湖州、宁波等地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绍兴、湖州等地在加强工程采购管理,丽水、舟山等地在扩大服务类项目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到2005年底,全省政府采购已覆盖绝大多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目录也已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40多个品目。据统计,1999年至2005年,全省政府采购合同累计总额491亿元,节约采购资金75亿元,采购资金平均节约率达到13%,采购规模平均年增幅在40%以上。其中,2005年全省实际采购金额达165亿元,采购规模名列全国前茅。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步拓展。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全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点逐步向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拓展。200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依法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通知》,确保采购“国货”这一基本政策在我省的顺利实施。2005年省财政厅又会同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转发了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结合本省实际补充提出各级政府部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快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
(四)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创新。
政府采购与传统的单位自行采购相比,由于按规定在程序上、方式上设置的环节增多,采购时间稍长,客观上给采购单位带来一些不便。为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初步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如宁波、湖州、义乌等地对大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推行了协议供货制度,对服务类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较好地解决了采购效率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特别是2004年上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统一试行了计算机、打印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不但整合了采购资源,节约了采购成本,还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在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构建了一条快捷、便利、高效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同时也为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五)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取得新进展。
首先,2000年10 月,“浙江政府采购网”开通试运行,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取得突破。2005年9月对“浙江政府采购网”又进行了改版升级,同年11月,省财政厅依法确定了“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日报》等媒体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基本形成了报纸、杂志、网络“三位一体”的信息披露体系,为实现“阳光采购”奠定了基础。其次,全省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占采购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2005年公开招标采购金额达到128亿元,占采购资金总额的77%,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确立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主导地位。
二、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要求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政策目标更加明确,监督管理更加有力,采购程序更加严密,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肩负着重要责任,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全面启动,迫切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其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创造条件,共同促进我省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是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我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如何利用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等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四是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和经济合作不断加强,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的步伐将大大加快,迫切要求我们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五是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政府采购范围较窄,采购的规模总量偏小。2005年我省政府采购金额达到165亿元,虽然比上年增长31%,但其规模只占到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3%,不少地方对有些重大采购事项,特别是采购资金量大的基建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尚未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成为制约政府采购规模扩大的瓶颈。其次,不少地方公开招标比例仍然偏低,不能充分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三,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一些单位对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集中采购;个别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将采购信息及中标、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披露;有些采购单位未将分散采购情况如实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另外,少数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尚不规范,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
下一阶段,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采购和依法监管,注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监督体系,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进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成为规范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一个目标”,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规模大小直接反映了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必须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相关部门都要围绕这一目标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这一目标,2006年全省采购规模要在前几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年增长幅度力争超过25%,采购规模突破200亿元,资金节约率不低于10%,以实现省政府提出的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要提升1~2个百分点,“十一五”期末稳定在18%~20%的总体要求。
(二)采取“三项措施”,确保扩面增量任务的完成。
首先,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稳步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把工程和服务类采购作为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在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这个问题上,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处理好与计划、建设等部门的关系,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对不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在不改变现行工程招标管理模式、程序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编制预算、制定计划、发布信息、合同备案和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等环节,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用、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同时还要切实提高服务项目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其次,加快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等配套改革。要在前几年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就政府采购预算如何细化和规范,怎样增强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努力增强预算执行的刚性。同时,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金额较大的分散采购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提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比重,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
再次,加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要在充分利用政府集中采购的资源优势、规模优势和管理优势,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同时,稳步扩大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范围,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丰富的采购经验,调动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建立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执行模式,并根据改革的进展情况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条件,逐步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的比重。
(三)抓好“八项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全面推进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
1.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务必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制订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当前着重要制订和完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以制度促规范、保安全。
同时,制度建设还必须紧紧围绕当前我省建设“节约型”和“创新型”社会的需要,以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拓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抓紧研究制订一批支持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和环保节能的政策办法,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框架内,积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用制度管人、管事。
2.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政府采购法》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解决“越位”和“缺位”问题,从根本上改变财政监督弱化的局面。要从具体的操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做好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下大力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出色地完成各项集中采购任务。“管采分离”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改革的方向,但是分离不等于分家,两家既要依法分工,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也有责任积极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关心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3.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要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继续完善以财政统一监管为主、有关部门分工监督相结合的相互配合协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独立监督作用。要转变观念,改进监督方式,将政府采购监督逐步由外部监督为主向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举转变,从直接监督、程序监督向间接监督、重点监督转变。要加强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督职能,注重发挥供应商的自我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4.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抓紧对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积极运用互联网络和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的一体化运行,以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新趋势。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以网络为平台,以电子化为手段,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服务水平和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5.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目前专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专家数量少,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对专家评审行为监督难、处理难等。这个问题市、县两级尤为突出。因此,下一步评审专家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要广开门路扩充专家,集中力量加强专家培训,并对专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建立专家的准入、退出制度,尽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管用分离的专家库,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动态监管,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供应商,要列入“不良记录供应商”名单,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严格的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
6.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制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在坚持集中采购前提下,较大地满足了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的多样性,提高了采购效率,一经推出就受到采购单位的普遍欢迎。下一阶段,各地要在总结前阶段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经验基础上,把继续扩大协议定点采购的范围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要加强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采前指导和采后监管,对部分价格市场波动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并探索建立和实行协议采购价格的动态监测、网上竞价签单的办法,强化对违规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处罚,有效破解协议供货项目定价难、监管难的问题。
7.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县级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模式要按照“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操作运行”的原则进行探索。对一些采购规模较大,并有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可以由地市级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心在当地设置派出或分支机构。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县(市),当地的集中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两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或通过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采购等办法解决。不论集中采购机构设立与否,各地都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勤政廉洁、服务周到”的政府采购队伍。所有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必须树立四种观念或意识: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要带头学法、懂法,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采购或管理。二是终身学习的观念。要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不断用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武装自己,全面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三是服务和效率的意识。《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要求财政部门更好地为大家服务,为财政改革和廉政建设服务,同时还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通过提供优良的、规范的服务,努力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透明。四是廉洁自律的意识。政府采购是属于离市场、离供应商最近的领域,所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属于“常在河边走”的群体,廉政建设尤为重要,更要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经得起利益的诱惑。尤其是对待供应商,工作上要热情,工作外要拉开距离,做到身正言慎,廉洁公正。以艰苦创业的思想准备、全面过硬的业务素质、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的敬业精神,再接再厉,努力再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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