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财会字〔2008〕63号
王震波、庄春妃: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王震波、庄春妃为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王震波为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王震波(30020010)、庄春妃(30020035)、张丽英(30000002)、王海光(30000004)、伍光隆(30020011)、王希君(30080007)、谢惠萍(30010001)、马全良(30000015)共8人为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办公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55号。
六、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宁波市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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