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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7-01
 
 

浙财会字〔2008〕67号

 

陈原、葛文强: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陈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000114334)、葛文强(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30400061056)。

    三、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陈原;办公场所为诸暨市浣东街道环城东路199-36号;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诸暨中嘉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复函,于发文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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