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1〕36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局(贸易局、经贸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加快我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发展,我们对《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08〕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我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规范农村商贸流通秩序,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全省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以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农村商贸流通发展政策为依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村现代商贸流通发展整体水平,增强农村商贸流通产业综合竞争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的发展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工商部门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主要从事农村连锁经营、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和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街道)、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城乡商贸一体化发展。引导创建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街道)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推动当地开展百货经营网点、连锁超市网点、住宿服务网点、餐饮服务网点和农产品现代流通等商贸基础设施建设。
(二)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在行政村开设村级连锁便民店,加大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发展行政村连锁便民店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农村商业经营网点建设,支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信息化改造,支持连锁超市、便民店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健全完善农村现代商贸流通网络,保障农村消费安全。
(三)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开展省级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支持省级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创新流通方式,积极发展“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产品直销店等新型流通方式;加快冷藏保鲜设施、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物流配送中心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加快冷链系统、配送中心、检测中心,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
第七条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包括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及提升改造项目,按项目直接投资额(不含土地征迁、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行政村连锁便民店建设和信息化改造按照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1.全省26个欠发达县(市、区)及洞头、岱山、嵊泗3个海岛县新开村级直营店,每个门店补助3000元;新开连锁加盟店,每个门店补助2000元。其他地区行政村新开村级直营店每个门店补助2500元;新开连锁加盟店,每个门店补助1500元。补助资金分3年到位,并按照验收情况分年兑现。补助比例分别是:3000元标准的按1000:1000:1000比例,2500元标准的按1000:1000:500比例,2000元标准的按1000:500:500比例,1500元标准的按500:500:500比例分期分批到位。
2.按照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商务建发〔2011〕212号)要求,村级连锁便民店超过80家的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试点的,在其信息化改造终端设备使用一年后拨付补助资金,每个门店补助800元。
(三)对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街道)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新实施的现代商贸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定。奖励资金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创建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工作的意见》(浙商务建发〔2011〕167号)由示范镇(乡、街道)和示范村专项用于当地现代商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国家和省发展农村商贸流通的总体要求,以及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相关事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财政、商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其中:县(市、区)属企业上报材料由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财政、商务部门;市财政、商务部门对全市上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须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对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作出说明;
2.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包括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及提升改造项目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街道)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由县(市)商务部门提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为进一步提升现代商贸服务水平而新实施的商贸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落实情况),报设区市商务部门;设区市商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再由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省商务厅将有关重点商贸项目的奖励资金下达至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示范镇(乡、街道)和示范村。
第九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于各市和省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和有关材料,要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专项资金联合下达到市、县(市)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
(二)市、县(市)财政、商务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对于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一)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补助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单位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08〕89号)和《关于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向村级延伸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