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我省出台了《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受种者在浙江省范围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依照《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专项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病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补偿15年。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偿20年。